天健、东兴证券、康达律所撤回对配合泽达易盛财务造假的37家公司及2名自然人的3.7亿追偿起诉!

2026年08月05日,07时56分39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0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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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近一年,一场因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引发的、总额超3.7亿元的追偿权官司,出现了戏剧性转折。

202684日,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232)发布公告称,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康达律师事务所撤回此前对包括格尔软件在内共39名被告的起诉。至此,这三家中介机构向“造假链条”上的相关方发起的第一轮追偿尝试,在法律程序上暂时画上了休止符。

1. 先说背景:泽达易盛欺诈上市,中介机构先赔了4.93亿

泽达易盛这家公司,当初靠财务造假、欺诈发行上了市。后来爆雷,被证监会处罚,投资者也发起索赔。

给它做上市服务的三个中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东兴证券、康达律师事务所,因为没把好关,连带赔了投资者一大笔钱,还向证监会交了惩戒性承诺金,三家一共掏出去约4.93亿元。

2. 中介赔了钱,转头去告“造假帮凶”

赔完钱后,这三家中介觉得冤:造假的源头是泽达易盛和那些配合它做假交易的上下游公司、个人。于是他们转身提起追偿权诉讼,把37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3.7亿多元。

为什么告这些公司?说白了,他们认为这些公司当年配合泽达易盛搞虚假贸易、虚增收入,是造假的“帮凶”,所以该分担损失。

像这次发公告的格尔软件,就是39个被告之一。它自己在公告里也承认了:2018年和2020年,跟泽达易盛搞了两批采购、销售业务,后来自查认定这些交易没有商业实质,说白了就是空转走账、配合做流水。为此还收到过上海证监局的警示函。

3. 怎么告的?三家原告,各告各的,总金额3.7亿

天健会所告了约1.23亿元(本金+利息)

东兴证券告了约2.15亿元

康达律所告了约0.33亿元

加起来正好3.7亿出头。案子在20258月被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但一直没开庭。

4. 重点来了:为什么突然撤诉?

202684日,格尔软件公告,这三家原告全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也裁定准许了。

公告里没写撤诉原因,但有几个关键信息可以品:

案子“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说明根本没进入实质交锋。

公司自己说“相关方后续可能存在重新起诉的风险”。

撤诉对公司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这几点综合起来,大概率不是私下和解赔钱了事。如果是和解拿到钱,原告不会再有“重新起诉”的打算。更可能的情况是:

原告觉得证据还不够扎实,或者诉讼策略要调整,先撤回来,把仗准备好了再打。

也可能是法院对这类“追偿帮凶”的案子比较谨慎,原告暂时撤下,观望类似案件的判例走向。

还有种可能,是被告太多,有些送达、管辖之类程序问题没理顺,先撤了重新组织。

但无论如何,撤诉不等于这事儿翻篇了,只是“中场休息”。

5. 对格尔软件这些被告意味着什么?

眼下算暂时松了口气,不用马上应对开庭、准备赔钱。但这个雷没拆掉。

格尔软件在公告里很直白:虽然撤了,但后续可能被重新起诉,风险还在。

如果未来原告真的重新起诉,并且打赢了,这些配合造假的公司就得掏钱分担那4.93亿的窟窿,金额不小。

所以这个公告,其实是在跟投资者打预防针:官司停了,但事儿没完,别觉得平安无事了。

总结成一句话

中介先替骗子赔了钱,转头告了帮骗子做假账的一堆公司,要追回3.7亿。现在官司还没打,原告突然全撤了——大概率不是和解,而是准备回去补证据、换打法,后面可能接着告。

天健、东兴证券、康达律所撤回对配合泽达易盛财务造假的37家公司及2名自然人的3.7亿追偿起诉!

证券代码:603232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6-039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原告撤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本公司为39名被告之一。

原告初始请求金额: 案件一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12,345.51万元(本金11,755.76万元、利息589.74万元);案件二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21,533.20万元;案件三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3,348.55万元。现前述三个案件原告均已撤回起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鉴于相关方后续可能存在重新起诉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会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兴证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简称“康达律所”)因追偿权纠纷向包括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在内的39名被告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8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诉讼进展情况

天健会计、东兴证券、康达律所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沪74民初3158号之一(简称“案件一”)、(2025)沪74民初3159号之一(简称“案件二”)、(2025)沪74民初3160号之一(简称“案件三”)),上海金融法院准许前述三名原告撤回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本次原告撤回起诉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鉴于相关方后续可能存在重新起诉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84

天健、东兴证券、康达律所撤回对配合泽达易盛财务造假的37家公司及2名自然人的3.7亿追偿起诉!

证券代码:603232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25-042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本公司为39名被告之一。

涉案的金额: 案件一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12,345.51万元(本金11,755.76万元、利息589.74万元);案件二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21,533.20万元;案件三上述39名被告合计被诉金额约3,348.5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202588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2025)沪74民初3158号(以下简称“案件一”)、(2025)沪74民初3159(以下简称“案件二”)、(2025)沪74民初3160号(以下简称“案件三”)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通知其已分别受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诉公司的追偿权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背景

公司本次涉诉案件的原告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均为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20234月,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等主体发起了诉讼要求赔偿,东兴证券、天健会计、康达律所等向投资者赔付及向中国证监会缴纳款项合计约4.93亿元后,发起了本轮诉讼,向部分主体追偿其损失。

基于寻求双方未来业务互补协同发展的初衷,公司业务人员与泽达易盛等公司于2018年和2020年进行了两个批次的采购、销售业务,在公司自查过程中,认定所涉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上述两笔交易对公司2018-2021年财务报表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产生较小影响,无需做追溯调整。

上海证监局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20235月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了警示函。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教训、积极完成整改。一方面,公司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学习;另一方面,公司进一步加强公司内控体系建设,提升管理层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业务全流程管控和风险识别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方基本信息

诉讼机构: 上海金融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611

案件一原告: 天健会计

案件二原告: 东兴证券

案件三原告: 康达律所

被告: 含公司在内的37家公司及2名自然人(公司为被告十八)

(二)诉讼案件案由

追偿权纠纷

(三)诉讼请求

案件一: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27,746,320.45元及利息1,391,940.41元;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89,811,320.80元及利息4,505,534.58元。

案件二: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11,333.2万元及赔偿款的利息;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惩戒性承诺金10,200万元及承诺金的利息。

案件三: 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投资者偿付的投资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7,825,142.43元及赔偿款的利息;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十五向原告赔偿原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纳的款项损失人民币15,660,377.40元及该损失款项的利息。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九对被告三十五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六、被告三十七对被告三十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八对被告二十三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十九对被告二十七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依法合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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