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一起拆迁补偿沦为诈骗案引发质疑 专家一致认为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核心导读
一份2016年签订的521万余元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却晚20天才出具;企业系2003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持有完整立项手续、存在真实固定资产投入,补偿金额经与市县铁路办长达一年多的多轮协商敲定。
八年之后,企业实际控制人薛广却被一审、二审以诈骗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案件曝光后,多重程序违法疑点、实体法律认定冲突、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引发法律界强烈争议。
7月30日,北京法学教授、多名资深刑事律师在京举行专项专家法律研讨会,全体参会专家形成统一意见:本案不满足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拆迁领域“先谈补偿、后补评估” 的 “谈迁”模式属于行政协商范畴,不应以刑事诈骗定罪处罚。
本案折射出当前拆迁补偿类刑案 “民刑边界模糊、刑罚权不当扩张” 的司法困境,如何区分行政程序瑕疵与刑事犯罪,厘清“谈迁”与诈骗的法律界限,成为法学界亟待回应的核心命题。
一、案件始末:招商引资企业动迁补偿,八年之后沦为 “诈骗案”
2003年8月22日,辽宁阜蒙县大坝铁选厂经当地发改部门正式立项批复,属于县域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批复投资规模148.5万元,规划年产精铁粉2万吨。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时任阜蒙县公安局副局长薛广,项目落地后因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冲突,环保、用地政策矛盾,工厂长期无法投产,十余年间持续产生基建、设备、原材料、场地看护等巨额沉没投入。
2015年,锦阜高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启动,大坝铁选厂划入动迁范围。此后一年多时间里,薛广与市、县两级铁路办工作人员持续开展补偿磋商,多轮沟通后双方达成一揽子补偿合意。2016年9月18日,阜蒙县铁路办与铁选厂正式签署《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总金额5211320元。极具争议的程序倒置事实随之出现:案涉资产评估报告直至2016年10月8日才出具,距离协议签订间隔 20天,评估总值521万余元。当年10月18日,铁路办足额拨付全部补偿款项,动迁流程全部办结。

当地拆迁领域普遍存在“谈迁补偿”操作逻辑:征收方与被拆迁企业先行协商确定整体补偿价格,评估机构事后出具报告、拆分分项数值,仅作为内部归档、审计备查的程序性材料,评估结果不具备定价决定性作用。彼时各方均认可该操作模式,无人提出违法、欺诈质疑。
时间推移至2024年5月,新邱区监察委员会对薛广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随后以受贿罪、诈骗罪两项罪名移送司法机关。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薛广伙同他人虚构蓄水池、租地、铁矿石运费相关事实,骗取国家补偿款286.0292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另认定受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十一年六个月。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一纸有罪判决,将合法经营、经政府协商达成补偿的招商引资企业主推上刑事被告席。卷宗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暴露出大量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矛盾,迅速引发法律实务界与学界广泛讨论。
二、案件核心实体争议:三大定罪分项缺乏事实支撑,“谈迁” 定价不能倒推诈骗
原审判决将286万余元 “诈骗数额” 拆解为蓄水池补偿10万元、租地补偿 13.6万元、铁矿石运费262.4292万元三项。
(一)蓄水池补偿:属于动迁漏项增补,并非虚构资产
法院认定蓄水池为村集体灌溉设施,与铁选厂无关,补偿款项属于骗取所得。但卷宗证据形成相反完整逻辑链条:评估师储宏博笔录证实,蓄水池项目由薛广提出属于动迁漏项后,县铁路办主任袭某江向上级请示,主动将该设施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