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过期!中能电气因7年前的违规事项被追责 董事长陈添旭被点名
每经记者|赵李南 每经编辑|文多
1月16日,福建证监局对中能电气(SZ300062,股价9.91元,市值62.43亿元)及公司董事长陈添旭、总经理CHEN MANHONG、董秘于春江出具警示函。同日,深交所向中能电气及相应人员下发监管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能电气被警示的原因之一是其2019年的一桩关联并购未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次警示函揭开的第一项违规事实,要追溯到2019年的一桩子公司股权转让案。
警示函显示,中能电气于2019年9月披露,计划以3071.77万元的价格,将其全资子公司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瑞优)10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张金菊。然而,在同年12月,中能电气与张金菊、大连瑞优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这笔交易的转让价格调减了605万元。对于这一重大变化,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予以披露,构成了重大事项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董事长陈添旭、总经理CHEN MANHONG与董事会秘书于春江,被认定对该项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回顾这笔交易,中能电气曾在2019年9月11日的《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表示,转让大连瑞优是为了“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充分集中资源聚焦核心主业”。公告中还称,公司原拟通过收购大连瑞优并借助其渠道优势逐步开拓国际市场,但为控制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公司战略调整为集中力量深耕国内配电设备市场。
根据当时披露的《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方张金菊需分四期支付总计3071.77万元的转让款。而关于转让价调减605万元的《补充协议》,并未见诸中能电气后续的公开信息中。直到2019年年报披露,公司才在“重要事项”章节中简要提及了此事,称“公司将直接持有的大连瑞优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以2466.77万元转让给境内自然人张金菊女士”。显然,这种在年报中的“事后确认”并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也成为此次收到警示函的直接原因之一。
警示函指出的另一项违规行为,则更为久远,事关一起发生在2018年6月的关联收购案。
根据警示函,中能电气在2018年6月收购了福建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祥瑞)100%股权。经福建证监局查明,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中能电气并未按规定就此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更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能电气2018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于报告期内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方式,取得了中能祥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控制权。
然而,对于这笔收购的具体交易对方、交易价格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当时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均未予说明。
公司董事长、时任公司总经理陈添旭被认定对这起违规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中能电气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封面图片来源: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