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去年投教“成绩单”出炉,两项投资者保护团体标准同日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05月15日,23时06分0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 views 次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教育是证券公司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环节。

正值“5·15”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服务与保护报告(2026)》(下称《报告》),对证券公司去年一年在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方面的成果与亮点进行了全景式回顾。这也是中证协连续第七年发布该报告。

与此同时,证券业协会还同步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下称《适当性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规范》(下称《纠纷调解规范》)两项投资者保护类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投教活动累计覆盖超16亿人次

《报告》显示,去年证券行业紧扣投资者结构与需求变化,将精准化服务理念贯穿投资者保护全过程。全年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合计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近24万场,累计覆盖人次超过16亿人次。

在投资者纠纷调解上,证券业协会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法定调解职责,全年通过线上调解平台促成调解成功近250起。

面对退市过程中受损投资者的救济需求,行业通过专项基金赔付、精准触达服务与多元解纷宣传,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升获赔效率,构建起覆盖退市全过程的投资者保护闭环。《报告》中提到,东海证券、银河证券、五矿证券等券商2025年均对因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了先行赔付。

近期,证监会在查处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件时,也透露广发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清越科技实际控制人已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可以看到,在强化退市保护的监管导向下受损投资者获得先行赔付已趋于常态化。

统一分类评级,强化高龄与最低风险投资者保护

证券业协会表示,目前国内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对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定较为零散且以原则性要求为主,在调研中发现证券公司在实际工作中面临投资者信息核查标准不一、缺乏统一分类评级标准、适当性匹配的维度及规则不够明确等实践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适当性管理规范》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看,投资者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两大类,并分别被进一步细分。其中,普通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由低到高分为C1至C5五级,专业投资者被细分为A、B、C三类。同时,产品/服务风险等级为R1至R5五级。

该规范明确,经纪业务等证券服务采用单要素匹配,即投资者风险等级须与服务的风险等级对应;产品销售则采用三要素匹配,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品种、投资期限三个维度全部达标才能销售。

对于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投资者,规范强调必须核查本人真实意愿、账户实际控制人,充分揭示风险,必要时拒绝服务。同时规定,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仅可购买R1级低风险产品。此外,规范还要求证券公司每年至少抽取10%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回访,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发现问题需主动报告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采取追责措施。

引入小额速调机制

《纠纷调解规范》编写说明中提到,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纠纷呈现“常态化、复杂化、专业化”特征,同时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普遍面临准入边界模糊、流程规范参差不齐、事后整改流于形式、难以形成治理闭环等共性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纠纷调解规范》统一了证券纠纷、纠纷调解等重要基础概念,并明确了纠纷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全流程工作程序等,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指定专门部门统筹管理,设立调解联络员并在协会备案。

值得关注的是,《纠纷调解规范》引入了小额速调机制。“证券公司与调解组织已签订小额速调协议的,若调解员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提出启动小额速调机制以解决纠纷,证券公司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接受并依约履行。”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这一调解机制已有实际案例。证监会披露的一起案例显示,2014年,投资者W购买F券商的“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司承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但随后券商因监管新规要求加大了二级市场投资。在基金净值出现亏损后,W向证券公司索赔,双方就损失计算产生分歧。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调解工作中,参照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认定券商承担70%责任、W自担30%,并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F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该方案获得投资者认可后,因F证券公司已签署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据悉,该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案例。该机制主要适用于实践中诉求金额较少(实践中主要为5000元以下,个别地方5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能够提高调解效率,并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目前,证券期货小额速调机制已在18个省(市)试点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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