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年05月12日,04时28分32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25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向浙商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2,000万元期限为三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 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向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3,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永鼎线缆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6,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

债务人:苏州鼎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③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⑤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①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②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③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④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①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②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③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④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⑤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⑦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⑧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

债务人:苏州永鼎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264,232.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17%,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10,142.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6.14%。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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