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25-04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法人
●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9,650万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35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醒:本次担保对象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3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5年4月15日、2025年5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1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5-023)。
2025年11月20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650万元人民币。
2025年11月20日,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根据上述决议,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9469891U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5、法定代表人:李晖
6、注册资本:壹拾亿元整
7、成立日期:2012年8月15日
8、经营范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46%、40%、10%和4%的股权。
10、金通租赁最近一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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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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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副总裁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46%、40%、10%和4%的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
2、保证人一: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
保证人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金通租赁之间自2025年11月21日起至2028年11月2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之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56,500万元人民币。
由保证人一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6%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二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三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1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四按照本合同主债权未清偿部分的4%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范围:在本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担保的主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11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4,000万元人民币;(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6、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7、其他重要条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原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项下未清偿债务由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继续履行10%的担保责任,此后本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责任分配比例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40%,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6%,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5年4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5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12)。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93,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31%、27.62%;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人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8,35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2%。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