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1.77亿元!涉“老鼠仓”交易!还有一位头部所审计师手握年报涉 “老鼠仓”,违规买卖股票收警示函!
这位注册会计师章天赐“知法犯法”,作为审计师,却违规买卖了自己负责审计的公司的股票。
核心问题
根据《证券法》,像章天赐这样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有明确的“静默期”规定:
在审计报告公开后的5天内,是禁止买卖该支股票的。
这么做是为了防止审计人员利用其提前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的便利进行内幕交易,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
章天赐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这一规定。
处罚结果
浙江证监局对他采取了以下监管措施:
出具警示函:一种正式的行政监管警告。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会对他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他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处罚在此期间不停止执行。
背景与影响
涉事公司与个人:章天赐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的“奥康国际”是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值得注意的是,他此前曾对该公司2022年财报出具过“非标准审计意见”,导致公司股票被冠以“ST”(特别处理),这显示出他在审计工作中的关键角色。
事件的严重性:这起事件暴露出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上存在漏洞。审计师的独立性是资本市场信心的基石,此类违规行为会侵蚀公众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信任。
总结
用一个比喻来说,章天赐的行为就像是裁判员下场踢球。他的职责本是独立、客观地监督公司财务,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下场交易,这严重破坏了市场游戏的公平规则。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到你!如果你对证券法规或审计行业还有其他疑问,我很乐意继续探讨。

关于对章天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章天赐:
经查,你作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存在违规买卖“奥康国际”股票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1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7号
当事人:林艺平,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艺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艺平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林艺平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
浙江省内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均由同一实控人控制,同一管理团队管控。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某某科技等的内部控制和人员管理均按照同等要求进行约束。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林艺平在某某科技任职,承担交易策略前端开发,产品风控,部分产品交易测试、决策、下单、监控等工作,实质上实施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期间,林艺平不仅因工作职责可接触、查询前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未公开信息,而且直接获取、加工过相关未公开信息。
二、林艺平控制、使用“林某治”“何某龙”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林某治”的国金、东莞证券账户自开户以来主要由林艺平控制、使用,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艺平决策、操作,相关资金由林艺平筹措,盈亏由林艺平承担。
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林艺平借用“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IP在杭州的交易都是由林艺平决策、操作,资金是林艺平借用账户中原有的何某龙的资金,盈亏由林艺平承担。
三、林艺平控制、使用案涉账户组趋同交易情况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期间,林艺平控制使用“林某治”国金、东莞证券账户及“何某龙”东莞、中信证券账户,在沪深两市趋同买入股票并盈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记录、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林艺平的前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
林艺平对本案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艺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8,576,869.63元,并处以88,576,869.63元罚款。
当事人林艺平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私募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艺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