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年11月10日,02时22分23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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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中百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附加其他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通过二级市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及司法拍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金帝商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竺仁宝持有宁波中百18,884,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2%,于2025年10月20日上午10时至202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

2025年10月21日,根据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述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成交金额为27,000万元。金帝商业已在拍卖公告规定的付款期间内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

2025年11月7日,金帝商业收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鲁02执924号之三十八],宁波中百18,884,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金帝商业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帝商业时转移。目前,前述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入上市公司股票合计1,068.17万股,具体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钱忠贤

2025年11月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董事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法院裁定文件复印件;

(四)经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查地址

上述备查文件备注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21层

联系人:严鹏

电话:(0574)873670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钱忠贤

2025年11月7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金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钱忠贤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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