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进展公告

2026年04月16日,03时23分3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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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6-006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司法裁定以股抵债进展情况

2026年2月11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钢不锈”)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2026年3月16日前法院未能将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力”)20%股权成功变卖,公司拟按司法裁定的1.654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2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日前,公司收到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鉴于司法拍卖、变卖均已流拍,公司同意将上述股权以流拍价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司法裁定将被执行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20%股权作价16546665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抵偿鑫邦公司所欠货款165466659.60元,该股权自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太钢不锈时起转移。

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后,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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