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证监会又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这些方面已“升级”

2026年04月13日,18时04分43秒 国内动态 阅读 8 views 次

时隔6年,证监会启动又一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4月10日,证监会宣布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筑牢防范财务造假的第一道防线,重点包括督促造假公司追回超额发放的高管绩效薪酬,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等,还将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消息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各方关注。在高管薪酬追索过程中,如何界定“虚假业绩对应薪酬”?对拒不归还占用资金的大股东,又将有哪些更严厉的惩戒手段?都是市场热议话题。

“专项行动的影响非常大。上市公司要提前自查、查漏补缺,否则到时候可能来不及(应对)。”某上市公司前任独董对第一财经表示,自查往往涉及合规等方方面面内容,是个系统工程。

事实上,早在2020年底证监会就曾展开过一轮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彼时主要是强调通过公司自查、现场检查等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新一轮的专项行动,又将有哪些延续,哪些升级?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第一财经表示,随着监管升级‌,当前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监管更强调“内外协同”,从原先的注重企业内部自查转向引入外部执法、投服中心推动诉讼及行政处罚等手段,增强约束有效性。

从“软督促”到“硬约束”

本轮专项行动聚焦多个方面,包括提高董事会秘书履职能力、支持第三方提名独立董事、支持审计委员会专项核查等。

目标也十分明确,即发挥资本市场对完善公司治理的推动作用,形成参与各方积极履职、相互制衡,助力企业科学决策的良好生态。

“专项行动将突出实效、聚焦关键、内外协同,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力争用典型案例‘小切口’引导规范运作‘大文章’。”证监会称。

这与上一轮专项行动有所不同。2020年12月份,证监会也曾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自查、现场检查、整改提升3个阶段,其中,上市公司自查自纠是重要环节。

郑彧分析称,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基于两大背景:一是从宏观环境来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尚未完全建立有效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使得大股东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在传统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之下,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一直通过派生诉讼等渠道来解决。

“证监会启动此次专项行动,既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部署、夯实资本市场发展根基的核心抓手,也是承接各项配套监管规则、破解上市公司治理顽疾的务实举措。”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称。

那么在实操层面,上市公司如何应对此次专项行动?

“此次的专项行动,不是对2020年行动的简单复刻,而是对监管逻辑完善升级的全面检验,是今年上市公司合规工作的头等大事。”董秘一家人创始人崔彦军对第一财经表示,参照上一次(2020年)的做法,专项行动正式启动后各地证监局会下发专项通知,开放统一编报系统。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完成数十页的在线问卷填报,并上传全体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以及中介机构声明与承诺。

前述独董则告诉记者,公司应提前开展合规等多方面的自查,“至少准备三年的(材料),有些事项可能会被往前追查”。

追回占用资金,追索高管薪酬

上市公司治理问题多种多样,公司业绩亏损却向高管发放高薪、财务造假后违规薪酬难以追回、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久拖未还等问题最为突出,多年来一直饱受诟病。

这些沉疴顽疾,也成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整治对象。

对于薪酬追索,证监会表示,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薪酬管理制度。对财务造假且薪酬与业绩挂钩的上市公司,督促追回虚假业绩对应超发的高管薪酬;对于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证监会表示,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在严肃惩处的同时支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他重要股东进行民事追偿,积极维护公司利益。

前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即对高管超额薪酬的追索进行了规定,其中提到,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准则》还要求董事、高管的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50%。

那么,实操中如何界定“虚假业绩对应薪酬”,是否会设置追溯期限?

郑彧提到,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已将薪酬追索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他认为,薪酬追索的根本驱动力应当来自‌董事会‌,若董事会不作为,中小股东或投服中心可以介入。

‌对于虚假业绩对应薪酬的界定与追溯‌,郑彧分析称,首先,界定超额发放薪酬的关键在于,应确认公司是否存在 ‌主观故意的造假‌,例如虚构业绩,而非一般的经营偏差。

他认为,如果上市公司的造假被坐实,对超额发放的高管薪酬,‌应全额追回。“不仅包括公司直接发放的绩效奖励‌,还包括‌股权激励‌、以及因造假导致的‌股价上涨期间相关股权的投资收益‌。”他说。

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哪些监管部门协同?难点何在?

“督促大股东归还占用资金,应由监管部门构建一个‘预防—发现—查处’‌ 的完整链条。”郑彧说,这包括:事前建立关联交易、资金划拨的审批与披露标准、事中利用如“‌吹哨人”举报奖励制度‌提高发现能力;事后通过‌行政处罚、退市风险警示及民事追偿‌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屡禁不止的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行动还提出“行政惩处+民事追偿”双重机制。对此,郑彧认为,该举措是为‌向市场传递“违法代价高昂”的明确信号‌,以形成威慑。通过‌行政处罚、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多种手段,提高综合违法成本,迫使董事会或中小股东更有动力发起追偿。

聚焦董秘缺位失职

提高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能力,也是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

证监会提到,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督促董秘长期缺位的公司及时选聘,能力不合要求的依法更换。

黄江东认为,证监会启动此次专项行动,既是贯彻落实新“国九条”相关部署、夯实资本市场发展根基的核心抓手,也是承接各项配套监管规则、破解上市公司治理顽疾的务实举措

在黄江东看来,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连接资本市场的“桥梁”、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其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公司治理规范度与信息披露质量。

“长期以来,部分公司存在董秘长期缺位、兼职过多、专业能力不足、履职独立性受限等问题,导致信息披露滞后、违规频发、投资者沟通不畅。”他说,此次行动明确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不仅补齐了董秘监管的制度短板,更通过明确权责、强化约束,推动董秘回归本职,筑牢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的第一道防线。

郑彧建议,在董秘的定位方面‌,董秘是服务于董事会的高管,其职责和独立性源于董事会体系。规则不应过度地将公司治理的核心责任向董秘个人倾斜,而是应通过‌明确并强化董事的整体责任‌来保障董秘履职的权威性与独立性。

此外,对于独董,专项行动提出,支持第三方提名独立董事,支持投服中心通过公开征集和联合行权的方式公开提名,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

黄江东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安排,但其独立性一直备受关注。由控股股东或管理层主导提名,可能导致独立董事难以真正独立。

“这一举措彻底打破大股东对独董提名权的垄断,拓宽独董来源渠道,引入具备专业能力、中立立场的市场化力量,推动独董从‘依附于内部人’向‘独立于利益方’转变。”他说。

举报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