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改革方案十要点:增第四套上市标准 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

2026年04月11日,11时12分06秒 机构观点 阅读 3 views 次

创业板改革再出发。

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创业板意见》”)。证监会表示,这是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

同日,按照“成熟先行、能快则快”的原则,深交所就同步制定修订的4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均为2026年4月17日。

整体来看,《创业板意见》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优化创业板全链条创新和监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涉及上市标准、审核注册、融资并购、发行承销、交易制度等等。

创业板本次改革中,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有何规定?建立的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有何明确?新股发行承销机制有何优化?交易制度又作了哪些调整?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方面要点。

创业板改革方案十要点:增第四套上市标准 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 试点地方政府推送

要点一: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2亿元

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创业板意见》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

具体标准上,深交所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第四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其中,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第一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组合,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

第二类情形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组合,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

深交所负责人就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表示:“总的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要点二:建立IPO预先审阅机制

发行上市方面,本次改革在创业板建立了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深交所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具体安排上,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

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此外,深交所负责人指出,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要点三: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

发行上市方面,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的深化,也被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为落实《创业板意见》有关部署,深交所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对网下发行配售安排和战略配售机制作了进一步优化。

一方面,新增约定限售方式。发行人和承销商设定不同档位的限售比例和限售期,向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投资者配售更多股份,优化新股网下发行机制,引导“长钱长投”,促进合理定价。

另一方面,提高中小盘股战略配售比例。针对部分技术迭代快、估值难度大的企业,更好发挥战略投资者专业优势。对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不足1亿股、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中小盘股,将其战略配售比例上限由不超过20%、30%分别调整为不超过30%和40%。发行人和承销商在比例上限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展需求等进行选择。

此外,为强化市场化约束,引导网下投资者理性报价,创业板在现行规则范围内统一执行3%的高价剔除比例。

要点四:进一步优化交易制度,明确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

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方面,《创业板意见》主要提出了两方面举措。一方面,是优化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促进创业板参与主体和交易策略多元化,减少价格波动,增强市场韧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提高投资者证券和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成交确定性和中长期资金参与意愿。引入创业板相关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有利于降低大额交易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另一方面,是丰富产品服务体系。优化创业板相关指数编制,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和期权,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支持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更好满足不同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求,提升投资便利度和吸引力。

具体落实上,深交所相应修订《交易规则》。一是明确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深交所负责人指出,实践表明,做市商制度有助于提高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价格波动。深交所将通过发布业务细则、指南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等安排,保障改革措施平稳落地。

二是将创业板股票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调整前的“盘中申报、盘后成交确认”安排,存在操作时间不足、影响参与意愿等问题。这次将成交确认时间由15:00至15:30调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进一步提升协议大宗交易成交意愿,便利中长期资金入市。

三是扩大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2020年8月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这次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品种范围扩展至主板A股和包括创业板相关ETF在内的全部ETF,对盘中竞价交易有益补充,便于投资者以收盘价交易,更好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要点五:试点开展地方政府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

本次改革中,《创业板意见》提出,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试点开展由地方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适用于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

具体安排有三方面:一是推送主体和程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企业信息推送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信息推送工作。企业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申报发行上市前,地方政府可基于已掌握的企业情况,汇总形成推送信息,向深交所推送并抄送证监会。

二是推送条件和标准。企业应满足在当地注册并持续经营不少于3年,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不存在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等规定条件。

三是与审核注册的关系。证监会和深交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代替证监会和深交所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不代表对被推送企业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需要说明的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证监会和深交所将依照企业发行上市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核注册职责。同时,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是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证监会、深交所、地方政府不设置推送企业信息任务目标,各级地方政府不强制下级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将政府推送信息作为发行上市必备手续。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进行审核注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试点地方政府推送拟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是这次创业板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对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未盈利企业,普遍具有研发投入高、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如何识别出创新能力突出、成长性强的优质创新企业,一直是监管部门审核注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进一步指出,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的经营、合规、口碑声誉等方面情况较为了解,由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作为参考,有利于审核部门更加及时全面掌握拟上市企业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核注册质效;也有利于将有限的上市资源更加精准、高效地配置到优质创新企业,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

要点六:推出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

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作为资本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具,本次创业板改革围绕这几个方面,均优化了相关制度安排。

再融资方面,适应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研发持续时间长、对募集资金灵活性时效性要求较高等需求,推动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在创业板落地实施,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同时,完善简易程序再融资制度,简化公司决策程序,提升再融资效率。

并购重组方面,充分发挥并购重组在促进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持续推动“并购六条”在创业板落实落地。支持创业板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吸收合并境内上市未满三年的公司,提升产业链整合质效。

股权激励方面,围绕增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优质创新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支持规范运作、创新能力突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灵活设置考核指标。

要点七: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防风险、强监管方面,整体来看,围绕创业板准入、持续监管直至退出,《创业板意见》从五方面切实加强全过程、各环节、各参与主体的监管力度。

一是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严格执行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和上市推荐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好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等作用。强化公权力制衡监督,进一步强化交易所审核、上市委审议、证监会注册等全流程廉政风险防控,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二是严防严处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科技赋能监管质效,加强财务舞弊非现场监测和发现,健全深交所与证监会系统内其他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问题。用足法律赋予的手段,严惩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司法机关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

三是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监管制度,加强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严厉打击配合造假、突击入股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

四是突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债融资等方面对优质创新公司作出差异化安排,进一步提高便利度和效率。对于存在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公司,继续依规加强监管。

五是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并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加大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力度。

要点八: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对于《创业板意见》的出台,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创业板是资本市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自上一轮改革以来,资本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需深化改革,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第一,这是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做优做强,有利于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大力提振消费,促进贸易提质增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尤其是带动青年群体就业创业。

第二,这是更好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人工智能等诸多领域呈现爆发式发展。新技术催生新产业、新业态,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有利于更好发挥创业板板块特色和优势,更大力度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和未来产业培育。

第三,这是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创业板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融资便利性,有助于引入一批优质上市公司“源头活水”,加快构建“长钱长投”制度环境,吸引更多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入市。这对于进一步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微观基础,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要点九:改革过程重点把握4个方面,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本次创业板改革过程中,将重点把握好4个方面。一是坚持提高站位、服务大局。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影响创业板功能发挥、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针对性地完善制度规则及执行机制,进一步夯实市场发展基础。

三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创业板支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精准性,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市场生态。

四是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施策。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防风险、强监管的基础上推动创业板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深化改革、稳定市场与强化功能的良性互动。

要点十: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

对于如何抓好《创业板意见》贯彻落实,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创业板意见》是新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证监会将始终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工作主线,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的落地实施。

一是加快制定修订相关制度规则,持续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并形成示范效应,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二是指导深交所、行业协会等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培训,尽快启动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工作培训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者宣传教育,加大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力度,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是持续做好改革跟踪问效,常态化开展上市公司“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改革推进实施情况,及时评估完善,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来源:天天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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