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海泰发展 公告编号:2026-009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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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牌日期为2026年4月13日。
● 实施起始日为2026年4月14日。
● 实施后A股简称为ST海泰 。
第一节 股票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A股股票简称由“海泰发展”变更为“ST海泰”;
2.证券代码仍为“600082”;
3.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6年4月14日。
第二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适用情形
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依据《事先告知书》载明的内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第三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9.8.2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4月13日停牌1天,2026年4月14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项,将积极落实监管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8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并披露:(一)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满12个月;(二)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满足条件后争取尽快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第五节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问询。
联系人:证券合规部
电话:022-85689891
邮箱:irm@hitech-develop.com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0082 证券简称: 海泰发展 公告编号:2026一008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12026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2026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津证监处罚告知〔2026〕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元、1,986,036.2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
董建新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2022年3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2022年4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2021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 于2013年6月至2021年5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1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 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 于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相关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虚假记载”。董建新、李宏亮、任宇、李刚、王向军、杨烁未能有效识别贸易闭环,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综合考虑上述人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 用、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知情程度、专业背景等,董建新是海泰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宇、李刚是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宏亮、王向军、杨烁是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持续时长与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董建新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
(3)对李宏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4)对任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5)对李刚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6)对王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7)对杨烁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扫描发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 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但触及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