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在绰号“阿辉”背后的抢劫案主犯,28年后现形
来源:澎湃新闻
一起抢劫案,两名嫌犯落网获刑之后,仍不知主犯“阿辉”是谁。这个隐匿在绰号后面的嫌疑人,28年后疑在另一起诈骗案中现形。
1997年9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新城市歌舞厅,陈小(化名)遭遇了人生“至暗时刻”。因圈子里传闻她有钱,遂被一伙歹徒盯上。当晚,这伙歹徒先后将她从歌舞厅带至酒店房间和出租屋,对其实施殴打,勒索钱财。为了逼迫她说出银行卡密码,歹徒甚至用牙签扎她的指甲盖;为避免事情败露,歹徒又将她转移至一出租屋内继续折磨。据陈小事后报案称,这期间,一名歹徒还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两名从犯林泽隆、谢传军先后被捕获刑,而主犯和其他嫌疑人,只在警方的案卷里留下了一串“绰号”,没有任何真实身份信息。再后来,陈小也离开深圳前往外地定居。
主犯身份不明,受害人出走他乡,该案的侦破一度陷入困境。
2022年,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在侦办一起“套路贷”团伙诈骗案时,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意外发现了这起尘封28年的抢劫案线索。该案嫌疑人罗思明被认定为当年这起抢劫案的主谋“阿辉”。2024年8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抢劫罪对罗思明提起公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虽有多名证人证实,罗思明就是当年抢劫案里的主犯“阿辉”,但其本人并不承认当年参与过这起抢劫案。2025年6月中旬,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宣判。
不过,诈骗案受害人陈岳的代理律师胡磊说,即使罗思明作为主犯最终获刑,该案仍有同案嫌疑人躲在绰号之后,至今身份不明。审理期间,受害人陈岳、陈武对公诉机关认定罗思明诈骗已遂金额为129万余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被诈骗已遂金额应该为945万余元,诈骗未遂以2400万余元进行量刑起诉。

诈骗案害人陈岳收到的回避权告知书中,明确罗思明涉抢劫罪。
涉诈骗嫌疑人被举报
在28年前曾涉抢劫案
在上述诈骗案侦查期间,深圳警方意外发现了一条尘封28年的抢劫案线索。
据一位参与旁听的人士介绍,2012年,陈岳和兄弟陈武因生意周转,向同乡罗思明借款5笔共850万元,没想到却掉入“套路”陷阱。
陈岳称,罗思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收取砍头息、要求现金或第三方账户还款等方式,隐瞒还款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2400余万元本息。因举证困难,他和兄弟陈武在败诉后无力偿还巨额利息,不仅家产散尽,还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入狱服刑。
2019年,深圳警方在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中,罗思明被立案侦查。
案件侦办阶段,受害人陈岳向警方提供线索,称罗思明28年前曾参与抢劫逃脱的情况,深圳警方重新梳理当年的案卷,经过调查,才将罗思明与这起发生在1997年的抢劫案关联到一起。
同时,陈岳作为所涉诈骗案受害人陈武的公民代理人,他也了解到了这两起案件的更多情况。
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1998年1月13日出具的判决书载明,当年该案仅两名从犯林泽隆、谢传军落网被判刑,其余人员在逃,且姓名和身份信息不详。案卷材料上,在逃人员除了罗洪亮,都没留下真实姓名,而是一串绰号“阿辉”、“阿军”、“强仔”。
判决书载明:1997年9月8日晚上9点,林泽隆在宝安区新城市歌舞厅遇见阿辉、罗洪亮等人,即在一起叫来受害人陈小,陈小欲离开,“阿辉”大声说:怕我没钱给你?陈小不敢离去。
“阿军”等人将陈小拉进包房殴打,并抢走了她一条金项链。次日凌晨,“阿辉”等人将陈小带到西乡利达酒店房间,对其拳打脚踢,抢走长城卡一张,并逼迫其讲出密码,再将她转移至出租屋囚禁。
谢传军负责看守,由“阿辉”驾车带着林泽隆等人去银行柜员机提款,因密码错误,卡被柜员机“吞”掉,几人又返回出租屋,再次持刀威胁陈小,要到了密码和身份证,准备去银行将卡取回,由罗洪亮送陈小回家。
回到出租屋之后,陈小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9月9日上午8时,林泽隆持身份证前往银行取钱时被警方抓获。随后,谢传军也落网。
该判决认为,在上述共同犯罪中,“阿辉”、“阿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落网的林泽隆,谢传军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最终判处两人犯抢劫罪,判处林泽隆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谢传军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自此,该案以两名从犯落网伏法。主犯“阿辉”、“阿军”等其他嫌疑人因身份不明,“悬挂”28年。
2024年,案件重启,但该案的关键人物陈小早已离开。经深圳警方反复开导,陈小回到深圳配合警方调查。
殴打劫走女子索要银行密码
律师胡磊告诉澎湃新闻,陈小向办案机关解释,案卷里的绰号,是当年报案之后,民警做笔录时,为了帮助她区分参与抢劫歹徒的角色,以外号对应。实际上,这些人她一个不认识,更不知道他们真实姓名和绰号。
时光回溯到1997年的深圳。当时的失足女子陈小被不少姐妹羡慕着,周围认识她的人都传言,她有香港男朋友,有钱。她也因此不幸成了阿辉这伙歹徒的抢劫目标。
庭审期间,案发时的许多细节在法庭上被披露。
案发当天,在歌舞厅,一名失足女子来邀请陈小去卡座,林泽隆则直接上手把她拉了过去,就在她准备离开时被人威胁:要走就打断腿。她只好又坐了一会,当她再次准备离开时,却被这伙人强行拽进旁边包间内,一顿暴打。
此后,由三人将她带去酒店,在酒店套房里,关上房门就开始拳打脚踢,逼问其银行卡的密码,陈小哭喊着求饶,换来的是更凶狠的殴打。
据曾参与该抢劫案的罗洪亮回忆,陈小跪在房间里,3个男人在打她,还将牙签插进指甲盖里,陈小惨叫,声音很大。他觉得动静太大,容易出事,建议带到他们出租屋去。于是,由阿辉开车,一行人将陈小带去了出租屋,那里靠海。
到了出租屋,来开门的是谢传军。在出租屋里,这伙人继续逼迫她说出密码,并威胁“记不清楚就扔到海里去”。
陈小说当时真记不起密码了,于是,这伙人在其通讯录里找到一组数字,以为是密码,拿着卡就去银行取钱。由于密码错误,卡被柜员机“吞”了,又折返回来,林泽隆持菜刀威胁:“再不说就剁手指”,陈小被迫说出密码,又被逼脱光了衣服,身份证被拿走。
谢传军说,他当时留在客厅,听到屋里的女子一边哭一边求饶,喊:“不要打我。”
陈小称,罗洪亮在团伙里一直当“好人”,劝她说出密码,免得挨打。阿辉等人最后一次逼出密码之后就走了,罗洪亮留下来看守,这期间,罗洪亮要求跟她发生性关系,遭她拒绝后,罗洪亮威胁,要喊那些人回来打她,她只能选择同意。
不过,多年之后,罗洪亮承认参与了此次抢劫,但称陈小当时以发生关系为条件,让放她走,这只是他们之间的一场交易。事后,罗洪亮用摩托车拉着陈小回家,陈小拿了两千块钱给他,让他跟其他人去吃饭,只求别再找她了。
罗洪亮拿钱后,放了陈小,钱拿回去交给了团伙里一个叫“阿九”的人。脱离了这伙歹徒之后,陈小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
罗洪亮介绍了林泽隆、谢传军被抓后的情况:林泽隆落网,马上就有人从传呼机上call“阿九”:沙龙(“林泽隆”绰号)被抓。当时他们都在一起,“阿九”马上用酒店的电话告诉“明哥”这一消息,“明哥”说,他会找人把沙龙捞出来,让大家都躲起来,此后他们各自逃窜,再也没有见面。
案卷里“阿辉”与现实中的“明哥”
如果不是陈岳兄弟在前述“套路贷”诈骗案中提及此案,这起尘封已久的抢劫案或许难以迎来转机。
当年,受害人陈小作未作伤情鉴定,她不认识嫌疑人,“阿辉”等人的身份也未确定。案卷里的“阿辉”仅以“戴眼镜的人”带过,并以“姓名、地址不详,故无法印发协查通报”收场。
1997年抢劫案的判决书中,涉抢劫、强奸的罗洪亮没有出现,“阿九”是谁也未涉及,陈小曾称,最初邀请她去卡座的那位女子与歹徒是一伙的,最终也因“离开”失联。
上述问题,为多年以后公安部门重启此案带来极大困难。
庭审信息显示,当年报警之后,为了避免遭到报复,陈小离开了此前的出租屋,那段经历给她留下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和伤痛。“在路上被人多看一眼都害怕,”陈小说,当年被殴打致脊椎变形,后来接受了脊椎骨矫正手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长期靠针灸缓解疼痛,无法根治。
案件重启之后,经过深圳警方反复做工作,陈小又重燃希望,希望警方能够为她讨回公道。重启该案的关键,就是确认主犯“阿辉”的真实身份。
在陈小的记忆里,阿辉当年“戴眼镜、身材偏廋、外表斯文”。28年后,她从一组含有嫌疑人的照片里认出了阿辉,说阿辉就是带头的,周围人都听他的。
根据警方确认,此“阿辉”正是诈骗案的嫌疑人罗思明。罗洪亮、林泽隆、谢传军等人也供述,“阿辉”就是全程参与抢劫的罗思明,只是此前他们都叫他“明哥”,而非“阿辉”。
2023年4月12日,在“套路贷”团伙诈骗案侦查期间,办案机关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同一案犯林泽隆与本案嫌疑人“阿明”罗思明涉及一宗重大黑恶案件。
主犯受审,
仍有参与者身份不明
“套路贷”诈骗案受害人陈岳说,“阿九”是谁?至今无人知晓。罗洪亮虽然已归案,也承认当年参与了这起抢劫案,但被公诉之后,很快又撤案了,原因是“已过追诉时效”。
2023年4月20日,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以“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为由,对遗漏嫌疑人罗洪亮不予批捕。深圳公安局宝安公安分局4月28日的《会议纪要》载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下发深宝检不批捕文书,对犯罪嫌疑人罗洪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应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现对罗洪亮抢劫一案进行撤案处理。”
2023年8月17日,罗思明被刑事拘留。公诉方认为其作为案件主犯,不仅组织实施抢劫行为、指挥殴打他人,案发后还安排同伙逃匿,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但陈岳的代理律师胡磊认为,罗思明作为团伙主犯,又有抢劫前科属于累犯,上述量刑建议明显过轻。
胡磊称,庭审信息显示,1991年,罗思明曾因抢劫被宝安分局处理,2019年又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案人员罗洪亮也曾在2001年因贩毒,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25年6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罗思明涉嫌诈骗罪、抢劫罪、冯某龙诈骗罪一案。
法庭上,罗思明辩称,他在这起抢劫案中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为1997年8月至9月期间,他已通过成人自考考入武汉大学就读,并出示了武汉大学暂住证落款时间为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1年8月31日。
不过,公诉机关认为,仅依据开学时间的记载,并不能代表实际的发证时间,因为申请审批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该证并不能证明罗思明当时不在深圳。
随着罗思明受审,这起发生在1997年的抢劫案将再次告一段落,但那些仍藏匿在绰号后面的同案嫌疑人也将逐渐显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