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经营性贷款被违法发放!银行经理辩称“没损失”,为何仍被定罪?

2026年03月24日,14时02分46秒 国内动态 阅读 5 views 次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检察官走进金融街’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既有面向专业金融机构举办的专题交流探讨,也有深入社区街道的精准法律服务,活动类型涵盖现场问需答疑、专题讲座、以案释法等。2025年6月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已联合北京金融街服务局等单位组织开展了20余场相关活动,覆盖金融机构150余家、金融从业人员万余人、金融消费者数万人。”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向记者介绍。

该系列普法活动还专门围绕银行信贷人员与非法贷款中介内外勾结、职务侵占及违法发放贷款案,组织过一场旁听庭审活动。“这起案件非常有普法教育意义,我们联合法院组织了多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来到公开庭审现场参与旁听。通过以案为鉴、寓教于审,让很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明晰了与中介人员合作的法律风险和职业底线,纠正了‘没有造成信贷损失就不构成犯罪’的认识误区,有效帮助从业人员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陈禹橦说。

千万元经营性贷款被违法发放!银行经理辩称“没损失”,为何仍被定罪?

2025年6月,北京市检察院与北京金融街服务局联合主办“检察官走进金融街”系列活动的启动仪式暨“金融犯罪惩治与风险防控”研讨会。

职务侵占牵出“案中案”

莫某是某银行的房贷部经理,该银行为拓展客户来源,提高贷款业务效率,会向推荐贷款客户的第三方贷款中介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于是,莫某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就打起了歪主意。

2021年,莫某与刘某共同商定,通过“挂单”的方式侵占银行的助贷服务费用。刘某是何许人也?其与莫某曾是银行的同事,2019年辞职后开始经营一家公司,开展贷款咨询业务。二人商量,由莫某负责推荐,将刘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纳入该银行合作的第三方贷款中介名单中,然后莫某将自己直接服务的贷款客户虚构为刘某公司推荐的客户,即通过“挂单”的方式把莫某自己的客户挂在刘某公司,使银行向刘某公司支付了本不应该支付的助贷服务费,后由刘某将上述服务费转给莫某。

自2021年至2023年,二人采取上述手段共同侵占银行服务费用共计168万余元。这种行为的本质就是莫某与刘某合谋,利用莫某担任房贷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在与金融监管部门查处相关非法贷款中介的过程中发现这一犯罪线索,于2024年5月17日将莫某、刘某抓获归案。

千万元经营性贷款被违法发放!银行经理辩称“没损失”,为何仍被定罪?

2025年2月12日,检察官就发现的莫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线索进行梳理和研判,明确侦查方向。

2024年1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朝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时发现,莫某不仅与刘某有勾连,还与其他非法贷款中介联系密切,且资金往来密集,可能存在内外勾结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线索。

“根据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办理贷款业务,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信贷工作人员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和担保能力进行全面审核。违反上述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朝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爱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围绕莫某、刘某的违法放贷过程开展调查取证,并会同公安机关前往银行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最终查实了莫某在为客户马某申请贷款时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

千万元经营性贷款被违法发放

根据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涉及借款人的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及担保措施等方面。比如合法经营资格方面,借款人需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方面,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稳定的现金流,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通常银行要审核企业的财务报表等来进一步评估。

可是,莫某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业绩”,经过一番操作,向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马某违法发放了巨额经营性贷款。

马某因急需1000万元资金周转,通过中介找到莫某,提出办理高额度经营性贷款。因马某名下没有公司,为了帮助马某“解决问题”,同时也完成自己的业绩,莫某以1.5万余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个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空壳公司”,后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并帮其完成工商变更,使马某满足申请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条件。随后,莫某让刘某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为马某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虚构公司要向合作方支付货款的贷款需求。在明知贷款资料系伪造的前提下,莫某利用职权直接签字上报,越过了贷款调查等必需环节,帮助马某最终获得了银行1000万元经营性贷款。

未造成信贷损失

为何仍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刑法第186条规定的罪名,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莫某到案后,辩称自己发放的贷款有足额抵押物,未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声称未造成信贷损失,那她是否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呢?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贷款申请人马某名下没有符合申请经营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莫某所在银行的规定,马某仅能够申请信用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为了帮助马某获得1000万元贷款,莫某与刘某合谋全程“操办”信贷审批,既突破了贷款类型的规定,也突破了贷款额度的规定。此外,贷款放款后,莫某主导控制该信贷的资金流转,还为马某介绍“三方受托支付”中介提供公户转私户的服务,将银行支付给合作方的贷款再转回给马某,绕开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办案检察官经分析认为,莫某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已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相关规定,致使金融监管政策落空,干扰国家信贷政策的执行,导致本应支持企业生产经营的信贷资金流入其他领域。同时,上千万元信贷资金在监管外流转并被非法贷款中介实际支配,危及了信贷资金的安全。虽然涉案贷款最终已归还,没有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但其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本身就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为违法放贷数额200万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莫某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为1000万元,已经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予以追诉。

经办案检察官开示证据、释法说理,最终,莫某、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5月9日,朝阳区检察院以莫某、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筑牢金融安全防线责任重大

千万元经营性贷款被违法发放!银行经理辩称“没损失”,为何仍被定罪?

2025年9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莫某、刘某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多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邀旁听庭审。

“被告人将行业‘潜规则’置于国家法律之上,未能正确看待手中的金融权力,将职务便利变为谋私工具,在利益的诱惑下一步步迷失自我、放弃底线,背叛了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2025年9月5日,朝阳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公诉人的法庭教育下,莫某、刘某二人都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庭审后,参与旁听的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通过庭审,我们认识到此类问题的严重性,以后一定要加强教育学习,严守法律红线,不被私利裹挟。”许多受邀现场旁听庭审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也纷纷感叹,表示将以案为鉴,强化认识,廉洁从业。

2025年9月26日,朝阳区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莫某、刘某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该案不仅警示银行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也警示贷款人要了解通过非法贷款中介等非正规渠道获得贷款,将面临极大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根据信贷管理规定,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会对信贷资金进行贷后管理。个人贷款支付后,银行会按照规定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可能会采取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静提示说,社会公众应当警惕非法助贷机构以内部渠道为噱头的虚假宣传,违规贷款可能存在银行停贷、要求提前还清等风险,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得信贷资金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信贷资金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信贷秩序可以助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韧性和安全水平,激发经济活力和经营主体动力。”北京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刘晶表示,检察机关将和相关各方一起,凝聚合力筑牢金融安全防线,以高质效履职守护金融信贷领域的清朗生态。

全媒体记者:简洁

通讯员:胡钰菡 李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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