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实控人陈峰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两项违规拟被罚450万元
3月16日晚间贝斯美(300796)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其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监管部门拟对其作出合计450万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贝斯美曾于2025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披露陈峰因上述两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次浙江监管局已完成相关案件调查,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陈峰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为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经查,截至2024年8月29日,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其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1.06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37%。
2024年8月30日,陈峰通过借入资金,利用吴继铭、钟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1083.3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此次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该义务。
其二为隐瞒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陈峰对自身持股信息的变动情况予以隐瞒,使得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不实,该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均有相关协议、银行及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监管局拟作出两项行政处罚:针对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行为,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针对隐瞒持股信息变动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行为,对陈峰处以300万元罚款。综合两项处罚,监管部门拟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合计450万元罚款。
公告显示,根据相关规定,陈峰就本次拟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监管局复核成立,将予以采纳;若放弃相关权利,监管局将按照现有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此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贝斯美在公告中作出明确说明,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仅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与上市公司本身无关,亦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保持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