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理财亏了法院判银行赔,风险测评不能流于形式「聚焦3•15」

2026年03月16日,16时33分03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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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26年315金融投诉曝光台

买理财亏了法院判银行赔,风险测评不能流于形式「聚焦3•15」

华夏时报记者卢梦雪 北京报道

一份由客户亲笔签名的风险测评问卷,能否成为银行已履行“了解客户”义务的“免责金牌”?有投资者的遭遇给出了否定答案。

近期,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则判决书均涉及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引发的亏损纠纷。投资者薛某某、沈某分别投入100万元和300万元本金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最终均面临大额亏损。

法院在审理中均认定,相关银行支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尽管投资者在风险测评问卷上签了字,但相关银行存在将投资者风险等级误判、风险测评流于形式、对产品风险评估不够审慎等问题。最终,相关投资者分别获赔50%和8%的本金损失(银行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亏损超百万,投资者起诉银行

这两起案件的原告薛某某和沈某,均购买了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2017年,薛某某在某银行支行理财经理的推介下,投入100万元购买了一款预期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2021年,沈某通过另一家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购买了一款信托产品,投入300万元,业绩比较基准6%。

然而,这两款产品底层资产暗藏风险。薛某某购买的资管计划资金最终投向某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用于受让一家贸易公司对某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沈某购买的信托产品则主要投资于中资企业发行的离岸债券。

风险接连爆发。薛某某购买的资管计划因债务人及保证人违约,于2019年提前终止。尽管管理人随后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相关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至2021年,薛某某100万元本金仅收回1.9万余元,实际损失超98万元。

沈某购买的信托产品同样命运多舛。2021年,该信托产品持仓的债券价格大幅下跌,信托净值发生较大回撤。此后,多只底层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兑付。沈某的300万元本金仅收回9万余元,实际损失超290万元。

2024年,薛某某和沈某先后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本金损失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双录”留痕,为何仍被判赔?

面对投资者的索赔,相关银行显得颇为“委屈”。

在两起案件的一审、二审中,两家银行均辩称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并举证了投资者亲笔签名的风险测评问卷、全程录音录像以及多份风险提示确认书。

银行方面认为,问卷显示薛某某为“积极型”、沈某为“积极型”(4级),而案涉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双录视频或APP流程中,工作人员也宣读了产品风险,投资者本人明确回答“清楚”。

然而,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并未采纳银行的全部抗辩理由。在法官看来,适当性义务的履行,远不止于让客户签字那么简单。

在薛某某案中,法院指出,尽管薛某某问卷得分为3.6分(积极型),但银行一直按照“进取型”向其推介产品。更重要的是,问卷显示薛某某最大容忍亏损率仅为5%,而案涉产品最终本金基本全损,银行却从未就“本金可能全部损失”这一最大风险作出特别说明。双录视频中,工作人员甚至出现了“保证收益”的口误,虽银行辩称是口误,但足以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在沈某案中,问题更为复杂。根据监管部门调查意见,该银行对代销产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够审慎:自2020年起出现关于产品发行机构的负面消息后,银行仅向发行机构进行了询问并得到相应回复,但未见从银行角度的独立分析,也未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监管意见还认定,银行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存在缺陷,存在明确表达了保本需求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偏高的情况。

此外,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小”“保证到你的本金”等表述。尽管银行辩称APP购买流程中已展示风险申明书,但法院认为,工作人员的前述陈述对投资者判断产品风险造成了误导。

风险测评不能沦为“走过场”

适当性义务是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及适当匹配义务,该义务涵盖风险评估、信息披露与适当销售三项核心内容,构成“卖者尽责”的基础及“买者自负”的前提,旨在保障消费者基于充分知情作出自主决策。

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打破“刚兑”,类似的投资亏损纠纷频发。监管层面对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规范也在持续收紧。北京金融法院近期披露的一则案例就反映了此类纠纷中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在该案例中,某银行客户经理在向65岁以上的王某销售基金产品时,存在线下推介转线上销售逃逸“双录”的违规行为。最终,银行被判对王某的亏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纸面的测评结果、签字确认,只要与投资者真实的风险偏好、承受能力不相符,法院就会直接否定其证明效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扬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两起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是我国金融司法从“保护金融机构形式合规”向“保护金融消费者实质知情权”转变的典型体现。它向市场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从来不是走完形式流程就能免责的,而是以让金融消费者充分知情、自主决策为核心的实质法定义务。这一裁判导向,不仅夯实了“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相匹配”的裁判原则,更能推动金融产品销售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最终实现金融机构经营自由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平衡保护。

刘扬认为,这两起案件判决所确立的实质审查标准,将成为未来金融产品销售纠纷案件审理的重要裁判指引,更从举证责任、审查重点、责任划分三个维度,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逻辑搭建了清晰的规范框架。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这两起案件同样具有警示意义:在购买理财产品,尤其是高风险产品时,应认真对待风险测评,如实反映自身情况;在签署合同和双录过程中,对于不理解的风险点应主动追问;切勿因信任理财经理而将填写问卷、操作购买等关键环节全权委托。

对于银行规范金融产品销售而言,北京财富管理行业协会特约研究员杨海平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相关案例提醒银行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融入产品创新、产品制度及业务办理全流程各环节;同时要严格落实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测评要求。此外,银行应积极探索利用金融科技手段,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全面优化客户经理业绩考核,纠正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管理的倾向。

毕竟,在法律的天平上,“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是相辅相成的两端。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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