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306 证券简称:华懋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2
债券代码:113677 债券简称:华懋转债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9.93%股权、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并向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债券的自查期间为:华懋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6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9月29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已卸任)、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知情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债的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在自查期间内,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股、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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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买卖情况,上述自然人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持有和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相关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单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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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公司/本企业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2、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股
■
华懋科技累计买入股票系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票回购计划,根据公告回购方案,上市公司拟于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3日期间回购部分上市公司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华懋科技累计卖出股票均系上市公司回购账户非交易过户至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上述在核查期间回购和卖出股票的行为系华懋科技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该等股票过户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华懋科技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股票的情形。就上述交易,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1、除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情况外,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2、本公司/本企业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系本公司/本企业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4、本公司/本企业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5、若本公司/本企业上述买卖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公司/本企业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华懋科技。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华懋科技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建议他人买卖华懋科技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上市公司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及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文件,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