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机构短线交易还需扎紧制度篱笆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将于4月7日正式施行。其中,第九条针对专业机构旗下产品的持股计算作出特殊安排,既贴合资本市场专业机构运作实际,为中长期资金入市扫清制度障碍,同时也为监管实践留下了如何细化落地的课题。
短线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同一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证券的行为。投资者持股是否达到5%红线,是适用短线交易规则的重要前提。《规定》第九条的核心,是对公募基金等主体依法单独开立证券账户、按监管要求独立开展投资的产品或组合,可单独计算持股数量。该规定比较合理,否则部分规模较大的公募基金等主体,因旗下多产品分散持股被合并计算,可能被动触及5%的大股东持股红线,从而受短线交易规则限制,影响各产品的正常调仓和投资运作。
公募基金等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长期资金,其投资运作具有分散化、专业化特征。单独核算持股能有效提升基金交易的便利性,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合同约定灵活调整持仓,更好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这一安排也与国际资本市场惯例接轨。另《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公募基金与境内机构一视同仁,按产品单独计算持股,也能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可以说,第九条既夯实了短线交易监管的制度基础,也拓宽了专业机构资金的合规运作空间,实现了监管与市场发展的良性平衡。
当然,制度设计的善意需要配套的监管细则来保障。第九条也规定了除外情形:若产品或组合存在“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独立规范运作,或交易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况,需合并计算持股。实践中,不排除个别机构通过隐性的统一决策,让旗下多产品协同买卖某只股票,却以“分产品独立运作”为由规避短线交易监管;还有些产品看似单独开立账户,实则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变相进行短线交易。这些行为都会背离短线交易监管的初衷,损害市场公平秩序。
要堵塞制度漏洞,关键在于让除外情形的认定标准更清晰、监管更精准。监管层、交易场所和行业机构可从制度细化、日常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扎紧篱笆。
首先,监管层可对《规定》第九条的除外情形作出进一步配套规定。例如,可明确“统一决策”的认定标准,将管理人通过内部会议、直接指令、统一授意旗下产品同步买卖等方式安排多产品交易同一证券的行为纳入认定范围。同时,可对“利益冲突”作出具体界定,明确产品之间的对倒交易、非公允价格交易等行为属于利益冲突范畴,使监管执法有章可循。
其次,交易场所和监管机构应强化日常监测。可要求公募基金等机构按规定及时报送产品运作信息,包括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经理权限、产品之间的交易隔离措施等。同时,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构建专业机构产品持股和交易的监测体系,重点关注同一管理人旗下多产品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证券的买卖行为,尤其对持股比例接近5%红线的产品进行重点跟踪。一旦发现存在非独立运作或利益冲突的迹象,应及时采取问询、核查等监管措施。
第三,强化行业自律。公募基金等专业机构应严格依法依规运作。如果为了降低运作成本,需要让多个产品共用核心投研体系、实行统一决策交易,机构就应主动将各产品持股合并计算并上报,自觉规避短线交易红线。若主张按单产品独立核算持股,则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隔离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旗下产品的投资决策、交易操作和风险控制相互独立,明确基金经理的操作权限,杜绝跨产品的统一决策和利益输送行为。同时,证券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制定专业机构规避短线交易的行业规范。
(来源:天天基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