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调剂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5年10月09日,02时20分11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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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4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暨调剂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和担保情况概述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事项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的债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经营发展需求,同意全资子公司侨银新能源科技(石河子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新能源”)作为承租人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形式),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侨银石河子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其自身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相关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7,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预计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及担保金额范围内可分别调剂使用,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同等类别的被担保公司之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内部额度调剂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融资租赁业务、调剂担保额度及担保进展情况

(一)融资租赁业务情况

近日,侨银新能源与浙银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侨银新能源作为承租人与浙银金租开展售后回租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9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调剂担保额度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不改变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前提下,在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中,将全资子公司广州腾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腾达”)未使用的担保额度3,500.00万元调剂给侨银新能源。

调剂后,广州腾达可使用的担保额度预计由8,500.00万元调减为5,000.00万元,侨银新能源可使用担保额度为3,5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后,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对侨银新能源的担保额度为5,0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侨银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1,500.00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侨银新能源的担保余额为2,89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110.00万元。

广州腾达、侨银新能源均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因此可在担保额度内互相调剂。担保额度调剂及提供担保事项属于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已获公司内部审批同意,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浙银金租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为上述融资租赁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7,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191.2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94,808.8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581.2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93,418.80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11号23层(自贸试验区内)

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 法定代表人:汪国平

5. 注册资金:400,000.00万元人民币

6.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18日

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8KA6292

8.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凭金融许可证经营)。

9. 关联关系:浙银金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 经查询,浙银金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侨银新能源科技(石河子市)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200.00万元

3.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八路北工业园区83号3001号

4.法定代表人:何彪

5.成立日期:2025年4月29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EGXX8405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合同能源管理;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发电技术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停车场服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环保咨询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池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侨银新能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侨银新能源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侨银新能源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五、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1. 出租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 承租人:侨银新能源科技(石河子市)有限公司

3. 租赁物:车辆或设备等适租租赁物

4. 租赁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1,390.00万元

5. 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6.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租赁期届满,公司以合同中的名义价购回融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 承租人:侨银新能源科技(石河子市)有限公司

2. 债权人: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 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范围: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含租赁本金和租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后的款项;如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条件,解除主合同、收回租赁物,则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为承租人应向债权人赔偿的全部损失;如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该等法律性质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5. 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全部或部分主合同项下债务约定分期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依主合同约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物为侨银新能源拥有的部分设备,标的资产均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七、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侨银新能源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现有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实现筹资结构的优化。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对相关资产的使用,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八、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9,854.1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95%。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4,937.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3%,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九、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2973 证券简称:侨银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3

债券代码:128138 债券简称:侨银转债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新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7,000.00万元,担保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及关联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侨银”)因经营发展需要,安福侨银与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安福侨银拟向安福农商行申请贷款 3,0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同时公司与安福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

本次担保开始履行前,公司累计获批且有效的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107,000.00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9,191.2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97,808.80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581.2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为93,418.80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望塔路32号

3.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 法定代表人:颜斌

5.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29日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492571482N

7.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关联关系:安福农商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 经查询,安福农商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1,300.00万元

3.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公路分局东侧泸水河大道商会大厦B166

4.法定代表人:易祥安

5.成立日期:2018年10月15日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8692A1D

7.经营范围: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保洁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造林、育林;土壤修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城乡市容管理;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防虫灭鼠服务;环保设备批发;花草树木修整服务;普通货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安福侨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安福侨银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安福侨银自成立以来依法存续,正常经营,履约能力良好。

五、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1.借款人: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贷款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4.借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

(二)《保证合同》

1.保证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债权人:江西安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时起至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单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包括所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六、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安福侨银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90%的子公司,公司为安福侨银的银行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安福侨银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董事会对其资产质量进行评估,认为其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经营管理、项目运营、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其他少数股东对安福侨银影响力较小,同时,担保能力较弱,因此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综上所述,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89,854.1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95%。其中对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的担保总余额4,937.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03%,是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余全部为公司及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其他第三方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八、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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