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证监会!起因是举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后不服答复!
一个股民(张某某)怀疑一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向证监会举报并要求奖励,但最终被法院认定“没资格告”,两级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起诉。
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
1. 起因:股民举报
张某某认为“华友钴业”这家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导致他投资亏了钱。于是他给证监会写了举报信,请求证监会去调查,并且希望因为自己举报有功而获得奖励。
2. 证监会的处理:转交下属机构
证监会收到信后,按照规定把它转交给了负责该地区的“浙江证监局”去具体办理。浙江证监局调查后回复张某某说:根据现有线索,没发现华友钴业有违法行为。同时,因为没查出问题,所以也不符合发放举报奖励的条件(奖励要求是举报属实并且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
3. 股民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张某某对浙江证监局的答复不满意,于是向证监会的上级(其实就是证监会自己作为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他的要求是:告证监会不履行职责,并责令他们继续查案、给自己发奖金。
证监会经过复议,作出了决定:驳回了张某某的申请。理由是:
证监会已经把举报材料转交给有权限的下属机构处理,已经履行了职责。
张某某要求的举报奖励,只是一种“期待”,而不是他已经拥有的合法权益,目前不符合发奖条件。
4. 对簿公堂:一审和二审
张某某还是不服,把证监会告上了法院。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都一样: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的核心逻辑是:
你没资格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律规定,只有行政行为直接影响到你自身合法权益时,你才能去告。在这个案子里:
关于举报处理:证监会已经按规矩把你的举报转给下面处理了,程序上没问题。至于下面查没查出问题,这个结果本身并没有直接损害张某某个人的某个具体权益(比如,不是针对他个人的处罚)。
关于举报奖励:奖励的前提是“举报属实且已处罚”。现在连违法行为都没被确认,奖励根本就无从谈起,所以这个“想要奖金”的想法,法律上不认为是他受保护的合法权益。
结论就是:证监会的转办行为和后来的复议决定,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既然没影响到你,你就没有起诉的资格。
给普通人的启示
举报≠一定能告:公民有举报的权利,但如果只是作为普通举报人,而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想就此提起行政诉讼,门槛是很高的。
举报奖励不好拿:法律对举报奖励的设置是有严格条件的,通常要求“查实并处罚”,目的是鼓励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而不是鼓励所有人都为了奖金去举报。
司法资源的界限:法院审理案件需要明确的争议和直接受损的权益。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因为对政府处理举报的结果不满意就起诉,法院将不堪重负。因此,法律对“谁有资格告”做了严格限定。
简单说,这个案子的结果就是: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这件事上,只是个“举报人”,而不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法律不支持他这样告。

张某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 行政复议
案号 (2025)京行终3002号">(2025)京行终3002号
发布日期2025-06-2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京行终30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诉人张某某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4)京74行初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证监会2024年9月12日作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213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2.请求确认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请求判决证监会针对张某某提出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4.本案诉讼费由证监会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9日,证监会收到张某某来信举报华友钴业涉嫌财务造假致其投资损失,请求核查并对其举报进行奖励。2024年2月29日,证监会将举报材料转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浙江证监局)办理。浙江证监局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张某某:“根据现有证券线索,未发现华友钻业相关年度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书》提出的给予举报者奖励的诉求,未满足《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张某某不服上述答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证监会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向其支付举报奖励。证监会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书,主要载明以下内容:证监会认为,证监会收到张某某举报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举报材料转浙江证监局办理,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证监会对张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张某某提出的举报奖励请求,张某某作为投诉举报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应为投诉举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基于投诉举报所享有的期待权益,本案亦不属于依法应当直接给予奖励的情形,证监会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驳回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张某某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被诉复议决定书,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在投诉举报的案件中,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交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初步事实根据、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判断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举报。本案中,张某某向证监会举报华友钴业财务造假等事项,但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要求证监会履行的相关职责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某某亦不符合取得相关举报奖励的情形。因此,张某某与监管部门针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其针对证监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同时,被诉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张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故张某某对被诉复议决定书的起诉应当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一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证监会未提交二审诉讼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起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证监会将张某某的举报材料转交浙江证监局办理时正在实施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5年10月29日证监会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令第199号《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派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工作。本案中,张某某向证监会举报华友钴业财务造假等事项,但证监会根据前引规定,已将上述举报转至浙江证监局处理,浙江证监局已作出答复,且张某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举报事项属实及申请证监会举报奖励的前提存在。故证监会对张某某举报予以转办的行为,以及就张某某对该转办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书,均对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张某某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磅!奖金上限可达100万!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提高吹哨人奖励标准!
“重金悬赏!欢迎内部知情人来爆料资本市场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奖金更高、保护更好!”解读:
一、 这是个什么事?
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手出台了一个新规定(征求意见稿),目的是鼓励知道内幕的人(俗称“吹哨人”或“深喉”) 举报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违法行为,比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举报查实后,会给举报人发巨额奖金,并且会全力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隐私。
二、 谁是“吹哨人”?
主要指了解内情、手握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公司内部员工、业务参与方等。普通路人甲如果发现了线索,也欢迎举报。
三、 举报什么能拿奖励?
必须是性质严重、危害巨大的违法行为,比如:
严重破坏市场秩序。
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并且,最终查实后,案件的罚没款总额要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 奖励有多“重”?
奖金大大提高了!
奖金比例:按罚没款总额的 3% 奖励(以前是1%)。
奖金上限:
提供重大线索的,最高奖50万元(以前是10万)。
如果案件影响全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举报人是内部知情人,最高奖100万元(以前上限是30万或60万)。
简单说:罚得越多,你拿得越多,最高能拿100万!
五、 如何保护“吹哨人”?(这是关键!)
这是新规最强调的部分,就是为了打消举报人的顾虑:
严格保密:你的姓名、身份证、电话、住址等信息会被严格保密,实行“匿名管理”。
防打击报复: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开除、调岗、威胁、泄露隐私等方式报复举报人。如果公司敢打击报复,会被重罚;如果是公司的合规风控人员参与报复,罚得更重。
内部人优待:内部员工提供的线索会被优先核查。如果你自己也参与了违法但情节较轻,主动举报可以将功赎罪,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六、 哪些情况不给奖励?
线索是编造的、用来诬告敲诈的。
监管部门已经知道或在查了(但你提供了新线索除外)。
新闻上已经曝光了。
你是违法行为的主犯(但从犯可以)。
你后来又撤回了举报。
七、 奖金什么时候发?
不是一举报就发钱。要等案件完全尘埃落定之后,比如行政处罚决定正式生效,或者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并且罚款真的收上来了,才会启动发奖程序。
总结一下:
这份新规就是证监会和财政部联手放出的一個“大招”,用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 “铁腕保护让你无后顾之忧” 的组合拳,鼓励内部人站出来揭发黑幕,目标是净化资本市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钱袋子。
公众可以在2025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邮件或写信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就《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回应市场关切,弘扬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结合举报工作实践,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完善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cjzqyj@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中国证监会稽查局,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2025年9月30日
附件1:《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吹哨人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提供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提倡实名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协助查处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行为实施奖励。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吹哨人提供的线索,遵循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公布的网络平台、邮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线索。
第五条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线索的,吹哨人应当准确提供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吹哨人为单位的,应当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讯地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
吹哨人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敲诈勒索。
第六条 对吹哨人提供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线索处理单位按职责分工处理。
第七条 线索处理单位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线索予以登记:
(一)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姓名(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三)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
第八条 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线索处理单位不予登记:
(一)涉嫌违法事项已依法处理;
(二)吹哨人在无新事实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提供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线索处理单位予以存档。
第九条 经登记的线索,线索处理单位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核查,并按照证券期货监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的违法案件线索,线索处理单位应当优先开展核查和处理工作。
线索处理单位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可征得内部知情人员同意请其协助调查。
前款所称内部知情人员,是指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或者重大违法业务的参与人员,但是依法负有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的人除外。
第十条 吹哨人提出撤销、撤回线索的,不影响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吹哨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查询线索处理的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单独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或者告知吹哨人。违法行为处理依法需要公开或者披露的,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或者披露。
第十一条 吹哨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实名吹哨人提供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事实清楚、证据有效,经查证属实,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后对证券期货犯罪作出有罪判决,且罚没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吹哨人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本人实名信息的;
(二)违法行为线索已被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违法行为线索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四)吹哨人是该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的;
(五)违法行为线索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或者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
(六)吹哨人请求撤销、撤回线索或者放弃奖励的;
(七)吹哨人妨碍或者阻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不包括吹哨人对已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案件提供新的明确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前款第四项不包括吹哨人在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每案按罚没款金额的3%进行奖励,并区分以下情形设置奖金上限: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前款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奖励时该案实际收缴的罚没款金额。罚没款金额是指对违法案件所涉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数额。
第十五条 多人分别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综合考虑各吹哨人提供线索、事实和证据的重大性、有效性、充分性、及时性等因素,对吹哨人分配奖金。多人联名提供同一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发放给第一署名人,奖金分配由联名吹哨人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吹哨人主动交待其本人参与证券期货违法行为事实的,中国证监会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法依规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或者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行政处罚诉讼期限届满之后作出;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在相关法定程序完结、相应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作出。对未经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吹哨人予以奖励的,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后作出。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量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拟奖励案件的吹哨人在3个月内按要求进行登记确认。吹哨人逾期未按要求登记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匿名吹哨人补充提供实名信息及吹哨人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实名吹哨人奖励。
内部知情人员应当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属于内部知情人员身份证明的,按照一般吹哨人奖励。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吹哨人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严格管理,规范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吹哨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其他可以识别吹哨人身份的信息,除依法使用外,均予严格保密。
线索处理单位应当对吹哨人的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
中国证监会优化、简化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收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奖励目的的最小范围,并在处理中采取对内部知情人员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负责处理线索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妥善保管相关材料,严禁违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及相关内容;
(二)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线索材料;
(三)禁止其他可能泄露吹哨人身份信息或者线索内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
第二十四条 吹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造成相关信息泄露及其他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有前款行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依法依规处理。对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打击报复,或者合规风控、督察稽核责任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吹哨人与违法行为人串通,或者隐瞒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不予奖励情形,骗取奖励的,由中国证监会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已发放的奖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吹哨人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直属机构提供违法行为线索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参照本规定处理。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4日印发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号)同时废止。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有效回应市场关切,弘扬公正担当的吹哨人文化,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结合举报工作实践,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完善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举报规定》),形成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吹哨人奖励规定》),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4 年 6月,我会发布实施《举报规定》,设立了重大违法线索有奖举报制度。2020年1月,《举报规定》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7号)。近年来,一方面,中央高度重视资本市场举报制度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会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同时有奖举报条款正式写入《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社会和市场有关方面通过各种方式向我会提出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的意见建议为落实中央要求、回应市场关切,有必要对《举报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修订内容
(一)修改制度名称
制度名称从《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修改为《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新增概念定义,以更好体现吹哨人正义担当精神,强调专业特点,突出激励导向,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在行文上对举报制度相关表述作出适应性安排,并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举报条款作了法源上的必要衔接。
(二)完善奖励条件
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纳入奖励案件范围。可奖励案件条件从罚没款金额10万元提升为100万元。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信息的匿名吹哨人,以及在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吹哨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予以奖励。同时补充了奖励消极条件,明确吹哨人撤销、撤回线索和妨碍、阻碍违法行为查处的不予奖励。
(三)较大幅度提高奖励标准
提高奖金比例,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四)严格规范办理要求
明确依法秉公处理,分级负责办理,严格保密信息,充分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原则。明确接收线索渠道及处理职责分工。设立专门机制,优先核查和处理内部知情人提供的违法线索。线索处理单位可根据调查需要请内部知情人员协助调查。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和线索处理方式。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性,吹哨人可以查询线索处理程序性信息,线索处理单位不单独答复或者告知吹哨人线索处理信息,依法需要公开线索处理信息的按照规定公开或者披露。
(五)优化奖励程序
进一步明确奖励启动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量实施吹哨人奖励工作。启动奖励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公布拟奖励案件名单、奖励时间安排、确认登记程序等,并同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吹哨人登记工作。明确吹哨人登记确认期限为3个月。明确奖励资金纳入中国证监会部门预算。为激励吹哨人及时提供重大违法线索,在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能够覆盖奖励金额后启动奖励程序,一起案件奖励一次,案件奖金总额不超过罚没款实际收缴金额。
(六)完善保护机制
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因核实情况、实施奖励而联系吹哨人,需要使用吹哨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严格规范收集处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吹哨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打击报复吹哨人的,按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合规风控、督察稽核岗位人员参与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七)健全监督问责机制
加强对举报线索处理履职不力的追责问责机制建设,规定线索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吹哨人提供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影响查处工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