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悦服务披露独立法证调查主要结果 新城系70亿元违规资金往来曝光

2025年10月02日,11时32分16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来源:观点网)

观点网讯:10月2日消息,新城悦服务近日公告,独立调查委员会已将调查报告与建议一并提交新城悦董事会审议。

根据调查结果,新城悦旗下公司五个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与该公司内部账单记录存在不一致,原因在于新城悦相关人员在内部账单系统中删除了旗下公司与新城控股属下上海悦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记录。

公告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是由新城控股一名管理人员(“新城控股员工”)及时任执行董事杨博先生(“杨先生”)策划,并在本集团多名僱员协助下进行,主要目的为解决新城控股的短期资金需求。杨先生于本集团协调关联方资金往来,并指示本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使用定制纸质审批单进行该等转账,纸质审批单经由杨先生及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联合签署,旨在刻意规避本集团以SAP系统实施的内部审批程序。随后,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指示财务管理中心员工从SAP系统删除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银行转账记录。

公告显示,上海悦崧为新城控股的附属公司,而新城控股则为新城集团的附属公司。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王振华先生亦为新城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悦崧因而为王振华先生的联系人,故根据上市规则亦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关联方资金往来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独立法证调查的结果,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对上海悦崧作出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8亿元及人民币51.7亿元,而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相关时间点应收上海悦崧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最高未偿还结余(「最高未偿还金额」)则分别为人民币7亿元及人民币8亿元。

由于最高未偿还金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关联方资金往来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及主要交易,故须遵守(i)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及(ii)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此外,由于最高未偿还金额涉及的资产比率超过8%,关联方资金往来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及第13.15条项下的披露责任。

新城悦服务表示,于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关联方资金往来乃在未经董事会知情同意下进行,本公司于进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之前及╱或之后并未遵守上述上市规则规定,故此,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随后未有作出披露及未有取得独立股东╱股东批准已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第十四A章及第十三章的规定。

【新城系70亿元违规资金往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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