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6年02月26日,01时11分3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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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15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12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通知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30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建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的出席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2026年2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办理授信业务的议案》。

因业务开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供应链融资、低信用风险业务等),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8,000万元,期限1年,以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购买原材料。具体期限及金额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水支行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本次授信业务由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忠、杨建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与之相关的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6-016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子公司项目建设,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子公司”)的融资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分别签署担保协议。

公司本次为河南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11,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54%。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巨力索具(河南)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10月28日

3、注册地点:孟州市产业集聚区联盟路中段1号

4、法定代表人:杨超

5、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工具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潜水救捞装备制造;潜水救捞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股100%

8、与上市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

1、担保方式: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6,000万元人民币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不适用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2)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4)甲方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知晓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融资所涉及的贸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7)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8)甲方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乙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甲方违约失信信息。甲方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甲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7、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上述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期限以公司实际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与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担保方式: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4、反担保情况及形式:不适用

5、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2)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4)甲方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6)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知晓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融资所涉及的贸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7)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8)甲方在此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乙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甲方违约失信信息。甲方同时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甲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7、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上述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期限以公司实际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审慎评估,认为:

1、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河南子公司在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有利于支持其业务拓展,保持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2、风险可控性:河南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财务、投融资等方面拥有绝对控制权,能够有效监控其资金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尽管本次担保未设置反担保措施,但基于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风险整体可控。

3、合规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对公司影响: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授权对外担保总金额4.38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3.7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55%,以上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公司为河南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无股权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和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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