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及董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6年02月26日,01时53分25秒 国内动态 阅读 5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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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维权) 公告编号:2026-005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及董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高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特定股东王晓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347,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1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9月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特定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刘利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1,687,039股,占公司总股本0.791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9月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四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46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0.217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4年9月2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股权激励部分已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流通。

4、高级管理人员许春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108%。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且已于2023年9月27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特定股东王晓宝先生拟减持不超过586,800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2754%,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特定股东、核心技术人员刘利峰先生拟减持不超过421,600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978%,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四平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15,800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543%,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高级管理人员许春凤女士拟减持不超过5,600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26%,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计划中的减持价格均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董高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1、王晓宝先生最近一次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58)

2、刘利峰先生最近一次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

3、李四平先生最近一次减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及董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王晓宝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刘利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李四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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