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三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原标题:满足市场需求 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
三部门: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9月2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
三部门表示,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不仅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也有利于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助力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协同发展。
推动债市高水平对外开放
债券回购是金融机构之间以债券为标的的短期资金融通行为,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数据显示,2025年1至8月,我国债券回购交易规模累计达148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加5.2%。
自2015年起,境外主权类机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三类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于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
业内人士表示,为进一步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债券回购开展流动性管理的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推动中国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大幅拓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获取人民币流动性的渠道,满足其流动性管理需求。同时,将有助于提升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资本市场中的吸引力,进一步推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彭博亚太区总裁李冰说。
强化穿透式监管和监测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公告中关于标的债券过户等机制设计与国际主流回购实践接轨,有助于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告发布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提供服务,相关行为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境外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应将主协议标准版本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上述负责人介绍,公告发布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将采取国际市场通行做法,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同时,为便利已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平稳过渡,此类机构在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原模式开展交易,过渡期为自公告实施之日起12个月。
(来源: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