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2025年09月27日,07时26分2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证监会一口气处罚了四个“知法犯法”的券商员工,因为他们偷偷用别人的账户炒股票,其中一个人特别有代表性。

具体来说:

处罚了谁?

四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分别是:金亚平、展翔、邓纬安、赵友强。

他们犯了什么事?

法律明令禁止证券公司员工自己炒股(为了防止他们利用内幕消息不公平交易)。但他们耍小聪明,借用或控制亲戚朋友的股票账户来买卖股票,这就叫“违规买卖股票”。

处罚结果有啥不同?(按严重程度排序)

展翔(罚得最狠):

干了啥: 2018年到2024年,控制多个别人的账户炒股票。

下场: 罚没款加起来高达 1.59亿元!并且 5年内 不准在证券行业任何公司工作(市场禁入)。

金亚平(故事最多、违规时间最长):

干了啥: 从2008年刚入行开始,一直到202410月,长达 16年多 一直在用别人账户炒股。

身份特殊: 他是民生证券的元老级员工,是负责帮公司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在已经被罚的保代里,他是近年唯一一个因为自己炒股被重罚的。

下场: 没收违法所得500多万,再罚500多万,总共 罚没约1000万元。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邓纬安和赵友强(情节相对较轻):

也都是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但涉及金额和时间可能没那么大。

下场: 邓纬安被罚没约52.5万元;赵友强被罚没约32.6万元。

这件事说明了什么?

监管动真格了: 2024年罚了100多人,2025年还在继续严打,连券商老总(如国都证券原总经理、湘财证券原总裁)都被抓典型了,说明监管决心非常大。

简单类比:

这就好比裁判员自己下场踢球,还伪装成观众。为了保证比赛公平,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一旦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裁判资格。现在,证监会这个“总裁判长”正在严格清查所有“违规下场的裁判”。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8

当事人:金亚平,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亚平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金亚平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金亚平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金亚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金亚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金亚平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083月至202410,金亚平使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金亚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金亚平提出相关账户由他人控制使用并实施交易、违法所得计算不当等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由金亚平控制使用并决策交易,违法所得计算正确,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金亚平违法所得5,004,954.19,并处以5,004,954.1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7

当事人:邓纬安,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邓纬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邓纬安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邓纬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邓纬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邓纬安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65,邓纬安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邓纬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邓纬安提出相关资金往来为借款、违法所得认定不当、未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轻微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资金系提供交易款项,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未履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处罚,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邓纬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75,011.43,并处以35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6

当事人:赵友强,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友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赵友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赵友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赵友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赵友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赵友强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65月及202311月期间,赵友强通过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友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赵友强提出涉案资金往来为提供借款、违法所得认定不当、当事人未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利益、不存在工作上的利益冲突、存在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处罚过重等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资金系提供交易款项,相关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所禁止范围,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未履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处罚。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赵友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0,004.57,并处以256,66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17年资深保代 “栽了”!违规炒股罚没超千万,违规贯穿从业全程。还有1人挨1.5亿天价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15

当事人:展翔,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展翔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展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展翔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展翔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展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案涉期间,展翔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其在从业期间通过他人违规投资交易多个公司股票。20182月至202410,展翔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多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任职信息、询问笔录、银行资料、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展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展翔提出相关账户交易实质为代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涉案投资非本人决策及资金、相关证券账户与本案无关等陈述和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证券账户由展翔控制使用并交易决策,相应资金由展翔控制使用,足以认定展翔构成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行为。我会已充分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量罚适当。综上,对相关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

责令展翔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罚没款共计159,497,159.49元。

鉴于展翔在从业期间控制使用多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展翔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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