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5年09月19日,02时49分5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2 views 次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重要提示]

1、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3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68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8、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按每次认购金额计算。

9、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募集规模合并计算,下同)。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份额累计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包括利息,下同)合计超过5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当日投资者的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当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网站上的《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或010-66555662)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ETF”),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及ETF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及港股通ETF。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等风险,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或港股通ETF,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为3个月,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就相应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对于持有未满3个月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登记机构将该申请确认为失败。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024057、C类基金份额024058

基金简称: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混合(FOF)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7、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所示:

(2)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8、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2025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

本基金自发售期首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9、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期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T+1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期末日(T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T-1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将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503.58份。

例:若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万元,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100.00份。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其认购份额按照单笔认购本基金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6、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直销中心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

3)填妥的《开户业务申请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以及投资者本人签名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4)填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居民纳税身份变动&确认声明表》、《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的客户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严格一致。

(3)认购时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及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投资者可以同时开立基金账户和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认购申请也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上。

(2)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募集期截止日16:3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银行直销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1、业务办理时间

直销中心办理时间:本基金募集期内,9:30~16:3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整(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中心可根据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对以上起点资金作适当调整。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已三证合一,则不需要)

4)在有效期内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非现场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采用非现场交易方式的机构客户需填,协议书上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7)《开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8)《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右侧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左侧盖交易用印鉴章);

9)《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机构客户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0)填写完整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测问卷》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1)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2)填写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包括《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13)填写完整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盖公章;

注:上述5)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款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机构投资者也可持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办理业务。

(3)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任一直销账户:

①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121010104000752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营业部

②户名: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20004931902730334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并确保在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16:30前到帐;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者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者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认购截止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客服电话:400-698-8888

联系电话:010-66577777

信息披露联系人:吴海燕

传真:(010)66577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电话:4006195555

(三)销售机构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包括网上直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anulifefund.com.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DING WEN CONG(丁闻聪)

联系人:石楠

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王珊珊、刘林厂

联系人:王珊珊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宏利鼎森稳健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9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98-8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标签: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