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2025年09月13日,04时19分26秒 国内动态 阅读 5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0987 证券简称:航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期,公司为满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签订的担保协议如下:

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杭州航民百泰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百泰”)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尚金缘”)提供最高额保证,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金缘”)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同意公司为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股份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0)、《航民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尚金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二)深圳市尚金缘珠宝实业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为: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①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④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⑤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⑥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合同2

保证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乙方)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本金余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范围:(1)①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②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2)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3)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①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②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航民百泰的全资子公司杭州尚金缘、控股子公司深圳尚金缘的担保,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董事会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认为本次担保在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担保对象具有足够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同意上述对子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朱重庆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担保事项相关的各项法律性文件。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59,056.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93%。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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