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5年09月11日,03时06分0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3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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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3年你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公司2023年度、2024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未重新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公司总经理周祖庆、董事会秘书华凤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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