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5-060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暨关联交易,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文件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新相微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披露日至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8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有关知情人员;
5、前述自然人自主填报的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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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东方证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
东方证券对上述买卖情况的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自营业务账户和/或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买卖新相微股票的交易是相关部门依据自身独立投资研究做出的决策,属于日常市场化行为。前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买卖新相微股票的行为。”
2、新相微
自查期间,新相微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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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及2025年2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上述回购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1位自然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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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以上买卖股票行为,李泉生本人出具《确认函》,作出如下说明:
“1.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系根据公开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判断和对新相微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二级市场走势分析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新相微股票的行为。
3.若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监管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全额上缴新相微。
4.本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情形。本人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文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证券公司出具的对账单,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披露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人员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