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2025-03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恒科技”)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系持股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生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及比例的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
● 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相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情形。公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相关股份的,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双方已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函。
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生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临2025-028)。
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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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李蓉蓉
乙方:周正昌
鉴于双方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一)一致行动的背景
甲乙双方均为公司的股东,甲方持股6.29%,乙方持股2.98%。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双方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一致行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事项;(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6)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7)共同行使股东会或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8)共同行使投票表决权;(9)共同行使股东相关诉讼权利;(10)其他所有可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
(三)决策机制
1、在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上,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应尽力协调。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2、对于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双方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形成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应明确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及各方意见。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四)股份变动限制及信息披露
1、任何一方计划增持或减持时,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及时间。
2、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双方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退出与终止
1、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出或解除本一致行动人协议。
2、出现下述情形时,本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动终止:(1)一方失去股东资格;(2)上市公司退市;(3)因监管规定要求终止。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至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4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6%。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因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相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情形。公司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相关股份的,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双方已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函。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8日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恒科技
股票代码:600288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蓉蓉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周正昌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文景街
权益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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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李蓉蓉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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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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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正昌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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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主要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正昌先生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最近五年内无任职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与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
二、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李蓉蓉已披露的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事项外,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或拟发生股份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公司股份27,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29%;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公司股份1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增至40,4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26%。
本次权益变动过程如下: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129,9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9%,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暨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25-027)、《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的公告》(临2025-02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将变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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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一)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鉴于双方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为了维护双方在公司中的共同利益,确保在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中能够形成统一意志,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增强决策影响力,经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同意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时间
双方于2025年8月16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承诺,在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等事项的表决中,将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表决、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2、一致行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担保、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关联交易等事项;(5)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6)审议批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7)共同行使股东会或股东的召集权、提案权;(8)共同行使投票表决权;(9)共同行使股东相关诉讼权利;(10)其他所有可采取一致行动的股东权利。
3、在需要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上,双方应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达成一致,双方应尽力协调。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4、对于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双方可通过召开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形成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应明确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及双方意见。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5、任何一方计划增持或减持时,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数量及时间。
6、本协议签署生效后,若双方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任何一方不得随意退出或解除本一致行动人协议。
8、出现下述情形时,一致行动人协议自动终止:(1)一方失去股东资格;(2)上市公司退市;(3)因监管规定要求终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状态,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股份时资金来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27,4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市公司1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涉及资金总额为171,227,389.35元。
上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所使用资金来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支付资金总额为361,684,931.67元,其中自有资金241,684,931.67元,自筹资金120,000,000.00元,自筹资金来源于自然人周建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支付资金总额为171,227,389.35元,根据其本人自述全部来源于家庭自有资金,其中170,900,000.00元来源于其本人之兄弟姐妹之子女,分别为自然人方帆、自然人周建波。
上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资金已于2025年7月28日完成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女士、周正昌先生于2025年8月1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增加所致,不涉及股东方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不涉及股份转让交易。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重组的明确计划。
如果在未来12个月内产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若未来基于上市公司的发展需求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如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在未来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在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如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仍作为独立运营的上市公司继续存续,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均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将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允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资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上市公司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16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交易情况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表;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大恒科技证券投资部。
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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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李蓉蓉、周正昌
签署日期:2025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