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2025年08月16日,03时36分10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0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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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5-034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副总裁的情况

经公司总裁麻华先生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刘会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换届完成之日止。

公司提名委员会认为:经审查,本次提名的副总裁候选人刘会平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本次提名的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履历等均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刘会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刘会平先生,男,1972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铁建设集团项目技术负责人、珠海市中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市龙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珠海中珠红旗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刘会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5-035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 公司下属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1,317.046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下属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俊天”)于2025年8月15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京02民初1453号),因中珠俊天与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原弘洁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洁润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二中院已立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珠俊天(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5-1号

2、被告: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616号新华国际中心C座3层330室

3、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中珠俊天与弘洁润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珠俊天租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立庄村615号房屋开设医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弘洁润众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区法院”)提起上诉,丰台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中珠俊天于判决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号)、于2022年12月1日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号)。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判决在丰台区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房屋腾退手续,相关人员、设备、固定资产均已妥善安排。

中珠俊天认为弘洁润众作为房屋合作出租方,对诉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负有完全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而造成的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利,中珠俊天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房屋租金11,404.45万元(含保证金1,978.67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弘洁润众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9,912.596万元(以最终审计结论为准);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1,317.046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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