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9年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被重罚!第三方配合造假者被罚700万
(来源:梧桐树下V)
8月8日,*ST高鸿(维权)(000851)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公司于2025年8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一项、第 9.5.2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ST高鸿一名董事配偶并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但其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根据《告知书》披露,高鸿股份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情况主要如下: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高鸿股份通过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 年至 2021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高鸿科技)参与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江庆组织开展的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30.63 亿元、56.34 亿元、24.80 亿元、18.05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 亿元、24.18 亿元、30.60 亿元、56.12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 万元、305.11 万元、2,190.52 万元、1,234.19 万元、894.46 万元。
(二)高鸿股份通过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 年和 2020 年,高鸿股份通过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恒昌)组织开展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18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96 亿元、308.19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1.86 亿元、0 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977.69 万元、308.19 万元。2022 年和 2023 年,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高鸿数据、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恒)、江苏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鸿鼎远,高鸿鼎恒子公司)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导致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7.35 亿元、3.94 亿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370.74万元、788.21 万元。
综上,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6.94 亿元、24.52 亿元、24.20 亿元、32.59 亿元、56.34 亿元、24.83 亿元、18.05 亿元、7.35 亿元、3.94 亿元,占各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9.34%、28.27%、26.97%、35.18%、49.38%、35.38%、21.11%、10.72%、6.65%;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93 亿元、24.49亿元、24.18 亿元、32.46 亿元、56.12 亿元、24.68 亿元、17.96 亿元、7.32 亿元、3.86 亿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67.36 万元、243.88 万元、242.24 万元、1,282.80 万元、2,190.52 万元、1,542.38 万元、894.46 万元、370.74 万元、788.21 万元,占各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42%、1.44%、0.99%、13.56%、64.88%、11.35%、22.11%、6.44%、0.50%。
二、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高鸿股份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 2018 年至 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2021 年 4 月,证监会批准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募集资金总额为 12.50 亿元。高鸿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付景林2003年5月起任高鸿股份董事长,2003年5月至 2018 年12月、2019 年10月至 2023年4月任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付景林全面负责高鸿股份生产经营及整体发展战略,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未对该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组织实施了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 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未对高鸿股份及其子公司组织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丁明锋2013年3月至2024年7月任高鸿股份财务总监,2018年12月至2024年7月任董事会秘书,2015年7月至今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在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和 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丁明锋负责公司财务和信息披露工作,知悉高鸿科技参与的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为纯通道业务,审批了该业务的资金付款申请,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组织开展服务器、IT 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作为分管高鸿鼎恒的副总经理和高鸿鼎恒法定代表人,具备了解虚假贸易业务模式的渠道,但未对该业务实质保持审慎关注。
曹秉蛟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13年5月至 2024年7月任高鸿鼎恒董事,在高鸿股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曹秉蛟系南京庆亚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高鸿科技相关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作为高鸿股份董事,未对相关收入确认提出异议;曹秉蛟作为高鸿鼎恒董事,接受高鸿鼎恒总经理江庆委托,管理虚假贸易业务,审批资金付款申请,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 2022 年和 2023 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段茂忠2017年9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会主席,在高鸿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段茂忠具有财会专业及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张新中 2012 年 5 月至 2023 年 4 月任高鸿股份副总经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高鸿股份总经理,在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张新中具有笔记本电脑相关业务、审计工作等背景,多次阅批关于“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的工作文件,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刘红云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任高鸿股份董事,2022年3月至 2024年4 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刘红云具有审计工作背景,曾参与高鸿股份“空转”“走单”及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工作,有条件和渠道关注及识别涉案笔记本电脑贸易业务的异常性,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侯玉成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任高鸿股份监事,在高鸿股份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侯玉成有分管高鸿数据及其子公司高鸿科技的工作背景,应当知悉涉案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但未对涉案贸易业务实质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
姚印杰2022年4月至今为高鸿股份董事,在高鸿股份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姚印杰作为高鸿股份董事和高鸿鼎恒财务负责人,知悉、参与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审批高鸿鼎恒和高鸿鼎远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和资金付款申请。
高岭2016年5月至2021年12月担任高鸿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高鸿科技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高岭为完成业绩考核目标,主导高鸿科技参与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其违法行为与高鸿股份2015年至2021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庆为曹秉蛟配偶,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高鸿股份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高鸿股份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其行为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共同违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高鸿股份的发行文件、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高鸿股份披露的 2015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对高鸿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张新中、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高岭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高鸿股份 2015 年至 2021 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江庆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
二是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上述欺诈发行行为,付景林、丁明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秉蛟、段茂忠、刘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对高鸿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1)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2)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3)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4)对高岭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6)对刘红云、侯玉成、姚印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2.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高鸿股份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高鸿股份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 1.25 亿元罚款。
2.对付景林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丁明锋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曹秉蛟处以 150 万元罚款。
5.对段茂忠、刘红云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高鸿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5 亿元罚款。
二、对付景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750 万元罚款。
三、对丁明锋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秉蛟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五、对高岭、段茂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刘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罚款。
七、对张新中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侯玉成、姚印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5 万元罚款。
九、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付景林作为高鸿股份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知悉、组织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江庆作为南京庆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与高鸿股份构成共同违法,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丁明锋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组织、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