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07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6,447,914.59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京0106民初37635号】,该案件将于2025年8月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中实新材料与被告就北京某医院二期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中实新材料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的混凝土供应等合同义务。
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双方累计确认结算金额为52,878,677.60元,根据案涉协议约定,其中结算金额90%已达到付款条件,扣除已付货款后,被告尚欠10,245,884.84元。因被告拒付,中实新材料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24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2841号】,认定及判决被告应支付上述10,245,884.84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次诉讼前,被告已支付上述欠款,但结算金额剩余10%为5,287,867.76元的货款仍未支付。
2024年3月18日-2024年12月29日期间,双方累计确认结算金额为1,510,952.76元,根据双方临时混凝土下调协议,下调金额为646,838.53元,扣除下调金额后的结算金额为864,114.23元。
截至目前,案涉全部合同项下,被告尚欠付6,151,981.99元。因被告一直迟付货款构成严重违约,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151,981.99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2,983,968.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229,523.11元;以3,168,013.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暂计至2025年6月10日为66,409.49元。两项合计金额为295,932.6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6,447,914.59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实新材料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京0106民初37635号】;
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2841号】;
4、收款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07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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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不会对公司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充分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形成持续创新机制,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