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价格法修订 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
7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修正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8月23日。
价格法自1998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执行有27年多的时间。这些年来,我国价格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明显变化,当前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形成,互联网平台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行业低价无序竞争问题凸显,这些都对价格调控监管提出新的要求。
两部门在修正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指出,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此次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总体稳定前提下,以修正案形式推进修法,凝聚最大共识。
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标准
这是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法。
2023年,价格法修订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两年多时间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修法工作小组,起草了修正草案初稿;过程中,赴多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部门及专家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专家等意见——经反复研究,最终形成了该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最为外界关注的就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条款的修订,尤其是有关“低价倾销”的规定。
现行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修正草案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如此一来,修正草案将低价倾销行为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到“商品和服务”;规范对象除了“经营者”本身之外,还新增了“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价倾销”的行为;删除了低价倾销行为造成的后果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伟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行价格法对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其构成要件较为复杂,适用范围仅限于商品,适用情形仅限于经营者自行销售,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修正草案完善了价格法中低价倾销条款,有利于从法治层面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遏制“内卷式”竞争。
韩伟进一步指出,草案优化了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舍本销售;二看目的,即看其是否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上述修改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有业内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现行价格法规定的低价倾销造成的危害,比如“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危害后果在实践中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因此,修正草案聚焦在“主观恶意”上,即“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这样在执法认定时会更清晰。
韩伟还表示,对于低价倾销行为中“低于成本”的判断,《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提供了具体参考标准。依据该规定,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所经营商品的合理的个别成本。
修正草案新增“强制其他经营者按其定价规则低价倾销”的行为,也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比如,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或者大型商场强制相关商家参与促销活动,这类行为也将纳入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表示,修正草案将低价倾销的适用范围从商品扩展至服务,适用主体从交易中的卖方扩展至制定定价规则的第三方,为加强低价倾销执法、整治“内卷式”竞争提供了法律支撑。
规范价格行为助力整治“内卷式”竞争
围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修订,无疑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除了低价倾销,修订草案还对操纵价格、哄抬价格、价格歧视、强制销售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规定。顺应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修订草案还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孟雁北表示,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正常的价格波动是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在发挥作用,但市场失灵则可能导致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因此,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可或缺。价格法是通过对市场价格行为的调整来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其中规范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核心制度设计之一。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表示,随着市场形势变化和科技水平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为了制止这些行为,价格法修正草案完善了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歧视等认定标准。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郭丽岩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前,在市场上部分同质化产品供给较多背景下,为争取更大市场份额,部分企业通过挤压供应商利润等方式降低成本和商品售价,有的大企业通过拖欠账款或延长账期等方式挤压小企业,此类“以价换量”的行为破坏了产业协作生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于这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挤压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或同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广大企业要求开展整治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正因如此,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的诉求与呼声,修改完善“低价倾销”认定标准,强化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法治政府的担当与作为。
近期,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都行动起来,加大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内卷式”竞争的整治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表示,将加大汽车行业“内卷式”竞争整治力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强产品一致性抽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坚决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根本利益,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约谈饿了么、美团、京东三家平台企业,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促销行为,理性参与竞争,共同构建消费者、商家、外卖骑手和平台企业等多方共赢的良好生态,促进餐饮服务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产业经济研究室主任魏琪嘉表示,找准“内卷式”竞争成因,相应的治理对策才能更具针对性。一是个别领域公平竞争失序,背后是微观领域相应标准规范的缺失,应推动行业协会加快探索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二是个别领域价格信号失灵,价格严重偏离成本,即便有量的积累,也无法真正产生效益,行业可能反而失去发生质变的动力和资金支撑。三是个别领域优惠政策失当,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过度承诺、人为压低要素价格等行为,不利于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律去配置资源。
韩伟表示,“内卷式”竞争带来的问题,除了价格还涉及质量等其他领域的监管,需要综合整治。低价无序竞争作为“内卷式”竞争最为突出的表现之一,除了价格法,其他法律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比如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现行反垄断法第22条也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针对低价无序竞争问题,修订后的价格法将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综合法律监管体系,在整治“内卷式”竞争方面协同发力。同时,三部法律治理低价无序竞争的侧重点与机理存在一定差异,价格法聚焦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执法实践中也要做好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