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梁峻、翟云云、顾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3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梁峻、翟云云、顾培:
经查,上海亚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21817R,以下简称“亚通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2023年4月17日,上海华盛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建设”)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亚通股份控股子公司上海长鸿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明区长兴镇G9CM-0401单元38-07地块保障房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以下简称“长兴桩基工程”)。2023年4月20日,亚通股份全资子公司上海环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与华盛建设签署《产品买卖合同》和《补充说明》,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华盛建设提供长兴桩基工程所需的“建华牌”和“三和牌”混凝土管桩,并提供管桩焊接等服务。2023年4月23日,混凝土公司分别与三和(江苏)供应链有限公司和建华建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签订购桩合同,约定所购管桩直接运送到长兴桩基工程所在地。亚通股份合并层面确认了混凝土公司向华盛建设提供管桩及附加服务产生的收入,合计60,491,097.45元,因亚通股份未在报告期内让渡管桩控制权,该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收入不准确。
二是2023年,混凝土公司及亚通股份其他子公司共同向华盛建设提供安装、焊接等管桩销售附加服务。根据桩基工程施工日记记载,施工周期为3个月。但亚通股份核算了4个月的人工成本,对管桩销售附加服务相关人工成本归集不准确,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利润总额不准确。
三是亚通股份在2021年至2023年年报中披露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时,没有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
亚通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亚通股份时任董事长梁峻,时任总经理翟云云,时任副总经理兼会计机构负责人顾培,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亚通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亚通股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梁峻、翟云云、顾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将积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牢固树立规范意识,落实规范运作;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