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6,00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4日。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兆新股份”)于2023年1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粤03执恢633号之二】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发来的《通知函》。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执恢633号】,深圳中院裁定解除被执行人陈永弟先生持有的486,007,100股公司股票的冻结,同时将该部分股票以人民币1,394,840,370元的价格(2.87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以下简称“信托项目”)所有。恒丰银行作为该信托项目的唯一委托人及受益人,拥有信托项目所持有证券的权利。
2023年2月14日,公司收到恒丰银行书面通知并查询核实,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陈永弟先生持有的486,007,100股公司股票于2023年2月13日已过户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陈永弟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恒丰银行成为该信托项目持有公司486,007,100股股票的唯一受益人,仅对上市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于2023年2月15日披露的《关于原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完成股份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于2023年2月1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鉴于该股票已于2023年2月13日过户至“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期”名下。恒丰银行自愿追加锁定股份的承诺,承诺标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2023年2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截至目前,恒丰银行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锁定期已于2024年8月12日到期届满。
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执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相关内容,经沟通确认,目前,恒丰银行没有继续追加锁定股份的计划。恒丰银行正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该486,007,100股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7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6,00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47%。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1名,证券账户数为1户。
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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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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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份限售承诺
标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但标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截至目前,恒丰银行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自愿承诺在特定条件下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第一大股东自愿承诺:自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2日(前次限售承诺届满日为2024年8月12日),在公司股价低于2.5元/股(含2.5元/股)时将不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事项产生的新增股份。
截至目前,恒丰银行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承诺仍在履行当中。
(三)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1、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兆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兆新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本承诺后续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兆新股份《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
本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截至目前,恒丰银行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承诺仍在履行当中。
4、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1)保证人员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本公司维护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和完整性,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不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侵害上市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保证财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在银行开户,本公司及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保证不干涉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法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机构独立
本公司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依法运作,不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5)保证业务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保证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
截至目前,恒丰银行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承诺仍在履行当中。
五、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说明》(中兴华报字(2025)第41001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恒丰银行对上市公司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恒丰银行进行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委托办理的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委托办理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恒丰银行履行了作出的各项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时,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备查文件
1、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恒丰银行关于委托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手续的说明;
4、关于申请办理第一大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手续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