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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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的概述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材料”)提供总额不超过5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建材”)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全资孙公司江苏九鼎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特纤”)提供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5月16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4)、《公司关于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2)、《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30)。
二、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对九鼎材料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九鼎材料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8)(以下简称“主合同1”),约定光大银行南通分行向九鼎材料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并依主合同1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9),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8保),约定公司为光大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材料依主合同1(含依主合同1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九鼎材料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对九鼎建材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建材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6)(以下简称“主合同2”),约定光大银行南通分行向九鼎建材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从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止,并依主合同2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7),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同日,公司与光大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6保),约定公司为光大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建材依主合同2(含依主合同2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九鼎建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对九鼎特纤的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全资孙公司九鼎特纤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NT05(融资)20250003)(以下简称“主合同3”),约定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最高融资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并依主合同3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NT0510220250050),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2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5年6月23日始至2030年6月21日止。
同日,公司与华夏银行南通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NT05(高保)20250003-11),约定公司为华夏银行南通分行与九鼎特纤基于主合同3(含主合同3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形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0,590.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87%,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25,694.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1%,为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担保4,896.1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6%。上述担保均在正常履行中,无逾期担保。
四、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8);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9);
3、《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8保);
4、《综合授信协议》(编号:202501611111116);
5、《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501631311227);
6、《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01611111116保);
7、《最高额融资合同》(编号:NT05(融资)20250003);
8、《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NT0510220250050);
9、《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NT05(高保)20250003-11)。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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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4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5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0)。
202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5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1号。
王文银,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九鼎新材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九鼎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九鼎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王文银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王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41,3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168,72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25.89%。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34,3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5.28%)。11月24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年11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的127,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41,32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6.34%)。11月27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2023年12月19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年12月28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威持有的20,996,1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22%)。
2024年1月3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年1月12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王文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