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2025-018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裁定金交中心单独针对公司诉讼的案件撤诉,同时金交中心对公司以相同诉讼请求在其他诉讼中追加了公司及其他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公司现已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通知书。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52,369,473.90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法院的判决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前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1日,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已经受理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次诉讼”),案号:(2025)沪7101民初54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5)。关于前次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在法院裁定金交中心撤回起诉的同时,公司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应诉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及民事起诉状(更新版)等文件,法院已经受理金交中心诉公司其他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案号:(2025)沪7101民初1382号。前次诉讼中原告仅以公司作为被告,本次诉讼中原告追加公司及若干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
原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650号6246室
诉讼代表人:王光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一层264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01632060R
法定代表人:刘兴武,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33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22537K
法定代表人:刘骏,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32XE
法定代表人:鲁国锋,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27号203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01632124P
法定代表人:姜赛虹,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五:蒋良德,男,1966年9月8日出生。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115,731,670.63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业绩奖励7,436,155.05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57,138,552.71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152,369,473.90元;
5.请求判令被告四向原告返还已分配利润57,138,552.71元;
(以上合计金额为389,814,405元)
6.请求判令被告五对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担保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原告共有四位股东:被告一上海冉荣贵金属有限公司持股30%,被告二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被告三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0%,被告四上海千圣贵金属有限公司持股15%。
2023年7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裁定受理原告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3)沪03破464号,并于2023年7月12日指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破产管理人,2024年11月25日,三中院宣告原告破产,2024年12月31日,三中院裁定终结原告破产程序。相关信息公司已于2025年1月3日进行了公告。
2015年起,原告开发了“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行情分析系统”,通过网络方式开展“长江油”、“长江银”合约交易。
本次诉讼,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指出,“原告平台从事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交易无效,基于无效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不是合法收入,不得作为利润或业绩奖励予以分配,除手续费收入外,原告每年度均处于亏损状态,不具备分配利润或业绩奖励的财务基础和法律前提,股东应该返还已分配利润及业绩奖励。”
原告认为,2016年-2018年期间,原告向被告一分配利润共计115,731,670.63元、分配业绩奖励7,436,155.05元;原告向被告二分配利润共计57,138,552.71元;原告向被告三分配利润共计152,369,473.90元;原告向被告四分配利润共计57,138,552.71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全额返还已分配利润及业绩奖励。案涉利润及业绩奖励分配?为发?在被告五任被告一唯一股东期间,被告五不能证明被告一财产独?于股东财产的,应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2025年度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实际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16,989.0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9%。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534.23万元,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16,454.85万元。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