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之光:申报前夕连遭监管层“点名”,内控制度成最大障碍|IPO观察

2025年06月17日,13时26分18秒 科技新知 阅读 5 views 次

能之光:申报前夕连遭监管层“点名”,内控制度成最大障碍|IPO观察

6月19日,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能之光”)将北交所IPO上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156.49万股。公司此次欲募集16008.45万元分别用于功能高分子材料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笔者注意到,在能之光申请北交所IPO上市的前夕,公司连遭监管层“点名”,其信息披露与内控制度缺陷暴露无遗。从信披合规性来看,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中资金用途明细披露错误、2023年年度报告关联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等问题;而内控制度的漏洞更加显著,如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凭证编制不规范,部分凭证制单与审核岗位未分离等。更为突出的是,在IPO关键节点,公司连实控人子女的资金流水都获取不到。

业绩方面,报告期内,能之光净利润两年间实现翻倍,业绩表现亮眼,但与此同时,其研发费用率持续低于同行均值,在此情况下,公司毛利率却逆势持续增长,从12.03%升至17.05%,与同行均值从20.81%降至19.86%的走势完全背离,尤其是2023年同行毛利率均值下滑0.61个百分点时,能之光毛利率却同比增长4.82个百分点,增幅达40%。特别要说明的是,2025年一季度,公司的营收和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3.53%、23.21%,这与报告期内的良好表现形成强烈反差。在IPO关键节点出现如此业绩波动,不仅引发市场对其业绩持续性的质疑,更让此前的毛利率异常增长显得尤为可疑。

毛利率疑云

能之光是一家从事高分子助剂及功能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应用于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和高分子功能膜等材料,应用领域覆盖汽车、线缆、电子电器、复合建材、阻隔包装、光伏组件等多个终端市场。

2022年-2024年(下称“报告期”),能之光展现出较为亮眼的业绩增长趋势,营业收入分别为55563.99万元、56921.64万元、61054.1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2186.49万元、4980.77万元、5594.09万元,其中两年时间内净利润已经翻了一倍,盈利水平显著提升。

在如此亮眼的财报表现之下,公司的毛利率走势与研发投入情况却存在明显异常。报告期内,能之光的毛利率分别为12.03%、16.85%、17.05%,持续增长,同行可比公司毛利率的均值分别为20.81%、20.2%、19.86%,持续下滑。可见,能之光毛利率的走势完全与同行走势背离,尤其2023年,同行毛利率均值同比下滑0.61个百分点,能之光却逆势增长4.82个百分点,增幅达40%。

与此同时,能之光研发费用率始终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报告期内其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86%、1.92%、2.16%,而同行均值为2.72%、3.05%、2.88%,2023年双方差距更是扩大至1.13个百分点。在研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这种“低研发投入+逆行业毛利率增长”的现象难以用正常经营逻辑解释,其合理性也需公司经一步说明。

对此,北交所要求能之光说明2023年毛利率大幅提升与同行业公司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合理性,以及2023年毛利率大幅提升、净利润大幅提升的真实性,业绩大幅上涨是否具有偶发性,期后财务数据情况,是否存在毛利率、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能否持续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特别要说明的是,Choice金融终端数据显示,2025年一季度能之光业绩却突然“大变脸”,实现营业收入 13304.45万元,同比下滑3.53%,净利润1189.23万元,同比下滑23.21%,这与报告期内的良好表现形成强烈反差。在IPO关键节点出现如此业绩波动,不仅引发市场对其业绩持续性的质疑,更让此前的毛利率异常增长显得尤为可疑。

内控制度存疑

能之光提交的申报稿于2024年6月被北交所受理,笔者注意到,在IPO前夕公司却接连被监管层“点名”。2024年4月,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因能之光挂牌时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且未规范,施振中作为时任副总经理,知悉并参与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能之光、时任副总经理施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4年5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根据对能之光现场检查情况出具了《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以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关注。

2024年6月,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出具《关于对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监管工作提示》,认为能之光违反了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认为董事长张发饶、董事会秘书蓝传峰及财务总监王月先违反了相关规定。基于此,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对能之光、张发饶、王月先及蓝传峰进行监管工作提示。

除了被监管层“点名”之外,能之光的内控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招股说明书显示,能之光存在其他经营管理不规范的情形,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缺少参会人员签字;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内容关于资金用途明细的内容披露有误;公司未按规定编制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凭证,部分会计凭证制单、审核为同一人,未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预计担保及执行情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等,具体情况如下:

能之光:申报前夕连遭监管层“点名”,内控制度成最大障碍|IPO观察

结合上述能之光被监管层“点名”的情形,可以清晰的发现,信息披露以及内控制度已然成为了公司被否成功上市最为关键的障碍。

事实上,对于能之光是否能改变以及完善内控制度,笔者依旧保持怀疑态度。据悉,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张发饶直接持有公司13.84%的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微丽特股权间接控制公司26.46%股份,通过持有一致行动人宁波能馨间接控制公司6.26%股份,通过一致行动人张发饶之配偶YUHUA LI、张发饶之子女QINYA ZHANG、张发饶之子女GAOXIN ZHANG及张发饶之子女JARED ZHANG分别控制公司1.71%、0.95%、0.95%及0.95%股份,因此,张发饶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51.13%,为公司的实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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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在问询函中,北交所明确指出实际控制人配偶与子女均有加拿大国籍,中介机构因个人隐私未获取实际控制人子女QINYA ZHANG的银行流水,基于此,北交所要求能之光说明未获取实际控制人子女QINYA ZHANG的银行流水的原因,资金流水核查是否充分,核查是否受限、核查程序是否能支撑核查结论。

在如此重要的时间节点,实控人子女的资金流水都获取不到,这一情况似乎再一次充分暴露其内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本文首发于钛媒体 APP,作者|邓皓天)

(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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