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5年06月17日,05时14分34秒 国内动态 阅读 6 views 次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5-040

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截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A股及H股各自的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已回购13,308,421股A股,该等股份尚未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持有的该等A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有权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29,611,718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洪良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主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副董事长姜瑾华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成媛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业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0、议案12、议案13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7涉及董事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150,773,000股。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8涉及监事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09,204,200股。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1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124,772,000股。

5、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13涉及激励对象关联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31,201,200股。

6、本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金明明、杨菲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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