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网文获利200元之后

2025年06月09日,13时46分24秒 科技新知 阅读 6 views 次

文 | 毒眸

一位不到20岁的女生,在一家网站更文,获得了收益——折合人民币不到200元。金额不大,但她将可能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罚金。即使是缓刑不实际坐牢,也会留有案底。

以上消息,出自微博法律大V@披荆斩棘赵律师(后文称其为赵一婕律师)。这家网站名为海棠文学城,以连载R18(限制级)、耽美网文闻名。从今年4月开始,一批在该网站注册更文的作者陆续被兰州警方传唤,部分作者或将以涉嫌淫秽物品牟利罪为由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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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该网站的作者第一次被传唤。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撰文,2024年,该网站就有50多名头部耽美作者被安徽绩溪警方传唤,部分被判刑。6月1日上午,赵一婕律师在微博上关注到了今年又有作者被传唤,中午就发微博表示可以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在她看来,目前的量刑是畸重的,作者们有过错,但罪不至此。

比如,当下判决的重要依据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网文犯罪要件的重点包括“点击数”和“违法所得”。当下涉案的点击数门槛为“五千次”。在互联网覆盖率如此之高,超10亿人在用移动社交媒体的当下,“五千次”是否仍然构成一个有影响力的门槛,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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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有案底意味着许多常规工作无法从事,包括送外卖、送快递、开网约车等“零工经济”,平台都会要求出具无犯罪证明。案底一旦形成,通常伴随终生,无法消除,未来组建家庭后,也会影响子女的就业问题。

是否有根据情节具体情况,让这批作者有减轻处罚的可能?截至毒眸发稿前,不少法律界著名律师、学者都已加入讨论。其中,汤弘扬律师、薛红玲律师都与赵一婕共同处于法律公益群中,罗翔、劳东燕等知名法学教授也对此事件发声。

昨日“重现”

“判得太重了。”

2018年12月17日,耽美作者“天一”案在芜湖二次开庭。这是首先陈诉上诉理由的天一在庭审上说的第一句话。审判长追问理由时,她解释,“毕竟这二十年间中国的经济发展真的是突飞猛进,二十年前的法律并不适合二十年之后。”

该案件在当时就引发了不小的轰动。在当年10月底的一审判决里,包括创作者、排版设计、印刷等在内的五名被告人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到十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其中四人因不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都一致,认为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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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现场,负责排版设计的林某在提到父母时情绪开始失控,“我愿意为我犯的错付出代价,但这个代价实在太大了。”她负责为天一的书进行排版和设计,总共有6本,获利3100元,但她所要付出的代价,是获刑四年,和1万元的罚金。

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63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量刑标准共三档,情节严重性由《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详细规定,分别以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进行分档,后者出台于1998年。

与如今的事件极为相似,彼时学界与舆论场共同聚焦的话题中心,同样在于“20年前的法律是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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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在舆论场引发激烈讨论后,一审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法院来说,不管是哪一年出台的,只要有效,就必须要依据它来判案。但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等在内的诸多学者也都提到,尽管原审法院量刑法定,但整体量刑仍然过重,“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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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一之前,同样具备标志性意义的事件还有晋江言情作者“长着翅膀的大灰狼”一案,她于2014年6月被刑拘,因为出版了三本小说并已售出3000余本,获利五万余元,最终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缓刑三年半。晋江也因此被明令整改,重新审核网站的全部作品,共计1500万章。

另外,在2019年,晋江的耽美作者“深海先生”也因为授权网店出版个人志,以“非法经营罪”被拘捕,最终获刑四年,并处12万元罚金。

这几桩在互联网上引发过激烈讨论的案件,虽然情节和罪名都有不同,但如今回头看来,走向大致类似:当事人本身具备一定的粉丝基础,围绕“量刑是否过重”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以及最重要的,每次关于量刑和法律滞后的讨论,直到现在都没有更进一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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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合时宜的问题,并非只存在于淫秽和非法物犯罪相关的领域。事实上,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方式,一直在对其进行频繁修改。

律师毛立新此前提到过,《刑法》规定的罪名有四百多个,很难保证每条司法解释都能得到及时更新修订。而抛开舆论热度不谈,事实上该类犯罪的数量和影响力都不算大,因此“可能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

在“天一案”二审宣判的最后,天一说,“如果是拿20年前的法律去审判我们,这真的很不公平。万一将来再有人去犯罪了,难道法律还是20年不变,30年不变乃至100年不变吗?那对于以后的人来说也是同样不公平的。”

2025,有变化

从去年的相关判例来看,在该网站上涉案金额低于二十五万元且积极退赃的作者,多数获缓刑。

头部作者“云间”积极退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涉案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一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两年;部分未能筹集到资金退赃的作者,被判处了更长的刑期,如“辞奺”被判刑五年零六个月。

所有涉事作者都留下了案底。

而根据汤弘扬律师在其公众号@自由刑动 的整理,今年涉案被传唤的作者与去年还有些不同——

其一,基本都是“小作者”,其中很多没有获利;

其二,根据过去的标准,之前这类作者几乎没有处理,或者酌定不起诉。而现在则是要去法院定罪量刑;

其三,目前不再按照获利金额入罪,主要按照点击量和传播量来入罪;

其四,这批作者的年龄普遍较小,90后、00后甚至05年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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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今年网文作者们“牟利”的边界更为宽泛。与安徽绩溪案件根据“获利金额”区分刑责不同,兰州警方针对“无偿写作”,或仅获微薄打赏的作者,也以“为平台引流、构成整体牟利”为由依法处理。

这是今年发生的新变化。判罚的门槛低了,却也不是一味收紧。在另一边,个别案件中也出现了不同的走向:笔下的文字不再只能作为“牟利”的证据,也可能因被赋予“艺术性”而获得审慎对待。

2022年9月,网络文学作者李鑫(笔名“龙璇”)因创作并传播含有露骨两性描写的小说《六朝》系列,被安徽省淮北市办案机关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事立案。2023年11月,李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到今年3月17日,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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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辩护律师汤弘扬在公众号@自由刑动 记录了他和李昆蔚律师(@法山叔 )在接手案件后,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是案涉文学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两位律师联系了四位高校中文系专家学者,他们在完整阅读了案涉《六朝》作品的基础上,自愿接受出庭作证的准备,并愿意当庭就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为法庭提供协助,为作品的艺术价值提供支持。在这一过程中,读者的意见也是重要参考内容。

第二是“鉴黄程序”是否合理?包括鉴定资质、鉴定人数、鉴定程序等等。2024年4月,@法山叔 发布了深度讨论“鉴黄制度”及“淫秽物品认定标准”话题的视频,并在社交媒体上登上热搜。这个话题的高讨论度,一定程度上也间接促成了二审的全面开庭审理。

这两个新变化,实质上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对网络文学灰色地带的重新审视。一方面,“牟利”的范围在扩大,低收益创作的小作者也可能面临刑责;另一方面,判罚理由也变得更加立体,一部作品若能证明其具备一定的文学价值与社会意义,或可在量刑中获得更多考量。

“无尽的尽头”

“量刑过重”一事之所以能被反复讨论,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环境在客观上的确发生了剧烈且不可逆的变化。

此次也参加了法律援助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在朋友圈提到她2016年办理的一起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上诉案。上诉人因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云盘账号被刑拘,仅获利300元,就被判处了10年的有期徒刑,是明显的罪刑失衡。

陈碧提到,“2004年司法解释颁布时,没有云盘存储,机械套用旧司法解释会导致罪刑失衡,故积极运用学理解释等方法,建议减轻处罚。”最终该案改判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云盘储存”的出现,只是20年间社会变化的一个极为细微的切片。

在“天一案”的二审中,大家也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社会环境的变化。天一的辩护律师认为,与20年前不同,纸质书籍如今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而且同性故事的受众范围本身也较小,因此危害性需要商榷。

负责印制销售的何某也提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获得印刷品的方式更便捷,网络文学的发展也很迅速,因此对于非法出版物的有效解释条文应该进行相应的更新。

“深海先生”所印刷的“个人志”,就属于非法出版物的一种。但在同人圈,个人志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地下流通产物。晋江在2010年前后曾经推出过“定制印刷”服务,试图用“不设售价”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但2014年“大灰狼”一事证明了这一方式仍然行不通。

就如罗翔所言, “如果一种常态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说它影响市场秩序比较令人费解。我们需要反思法律是否已经滞后,成为市场发展的阻碍。”

互联网改变了文字内容的传播方式,亚文化的出现和风靡也带来了新的社会现象。当一种行为在特定群体中已成为常态,甚至具备了一定的文化合理性时,法律的适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时代差”。

从2014年批量开启整改的晋江,到最新发生的一连串事件,其中与司法解释亟待更新共同作为“遗留问题”而存在的,还有关于艺术自由的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曾在《写作色情小说究竟属于什么自由?》一文中提到,尽管天一涉案的作品不符合他对于文学作品的预设,但艺术自由所强调的,“恰恰就是不能以大众的情感、认知和伦理标准去对作品的艺术性予以评断。”

如何在色情内容中建立“有边界的自由”?问题或许还是要回到“分级制度”的缺失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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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案”的导火索,正是未成年人的家长举报。李银河曾经提过,“如若没有涉及未成年人,淫秽物品的交易是成年人之间的自愿行为,是没有被害人的。”近日所发生的事件也同样,在没有划出未成年人的观看边界之前,潜在的“被害人”的确始终存在。

在电影领域,分级制度是被讨论得更频繁的话题。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20条提到,影片如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心理不适,必须予以提示。此后,有多部电影都做了“未成年人谨慎观看”的观影提示,但仍然并非如海外及港台地区一样,具备更加明确的分级审查制度。

无论是文字还是影像,色情文化在艺术性上的评价标准都是主观的,但其程度却是客观的。因此,分级制度的本质,是在文化多元性和社会防护之间建立起一道确切可查的边界,以同时保障未成年人在三观尚未完全稳定时不被影响的权利,以及成年人自主消费色情文化的自由。

就像电视剧《无尽的尽头》里林之桃说的那样,尽管法律研究者应该关注社会影响而不是某个人的问题,可社会正是由每一个活生生的人组成的。我们凝视时代的宏大图景,剖析制度的变迁脉络,但目光最终必须落回那些被洪流裹挟的、有温度的生命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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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我们反复讨论此事的意义。毕竟,只有起跑,终点才有可能抵达。

(来源: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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