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74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富利”)系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公司关联人。
● 本次担保余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043.6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48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9.46%。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926.94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73.14万元,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1,830.22万元,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2,523.57万元。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0.3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向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申请了人民币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的履行,公司与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富利向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申请的人民币4,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及对应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针对上述担保,持有烟台富利28.30%股份的股东迟富轶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合同》,按照其在烟台富利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4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综上,公司为烟台富利2025年度新增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同时,在审批担保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前述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公司本次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4,000万元,截至2025年6月3日,公司2025年度为烟台富利提供新增担保额度6,000万元(新签署担保合同金额),已实际为烟台富利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6,043.60万元。因此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外提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述
1、被担保人名称: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3WHPCU4Q
(2) 成立时间:2021年3月31日
(3) 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4) 主要办公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中南智能制造产业园
(5) 法定代表人:迟富轶
(6) 注册资本:21,200万元
(7)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 股东及持股比例: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6.04%,迟富轶持股28.30%,聂胜持股1.89%,烟台聚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89%,李耀邦持股0.94%,毕立林持股0.94%。
(二)被担保人基本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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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3、受信人: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人(乙方):迟富轶
债务人(丙方):烟台富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反担保保证范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授信额度内向丙方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保险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各类司法程序的申请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因对担保物的管理工作而收取的报酬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
2.1反担保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
2.2反担保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富利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公司能够对烟台富利的日常经营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烟台富利目前各方面运作正常,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同时,烟台富利另一股东迟富轶先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担保预计事项。本次担保事项在预计额度批准范围内。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需求,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公司能够及时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发展规划。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926.94万元,其中: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573.1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10%;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1,830.2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57.43%;公司为子公司开具票据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23.5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7%。累计提供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0.30%,且超过净资产2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八、当年累计对外提供担保情况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本年累计新增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480万元(含本次),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9.46%。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