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2025年06月04日,02时39分50秒 国内动态 阅读 8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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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5-043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达10%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众和转债”的发行及配售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公司控股股东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通过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众和转债” 4,704,010.00张,占公司可转债发行总量的34.21%。

二、可转债持有比例变动情况

特变电工于2024年3月29日将其持有的1,893,760张“众和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

2025年6月3日,公司接到特变电工的通知,特变电工于2025年5月30日将其持有的1,904,600张“众和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可转债转股使其持有“众和转债”的张数减少67.77%。

截至本公告日,特变电工仍持有公司可转债“众和转债”数量905,650张,占“众和转债”发行总量的6.59%。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

增加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众和”)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众和转债”转股导致所持股份增加,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发行了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7,5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1,37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8月14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众和转债”自2024年1月24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众和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6.92元/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三、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30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通过可转债转股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904,600张“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转股股数为27,523,120股,本次权益变动前,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489,116,524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54%;本次权益变动后,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516,639,644股,持股比例由35.54%增加至36.81%,增加1.27%。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新先生。

2、“众和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众和转债”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投资者有此项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律师核查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变电工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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