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外汇局拟出新规,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并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管理,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第一财经记者采访获悉,近年来,随着金融高水平开放的持续推进,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问题逐渐凸显。同时,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也亟需同步更新。
此外,现行相关通知已实施逾10年,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难以满足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便利化需求。为回应市场需求,结合前期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2地开展的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通知》落地。
《通知》共二十六条,涵盖多方面重要内容。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既可以外币也可以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可通过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能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将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也更加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企业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等外汇风险管理途径。
根据《通知》,管理程序得到显著简化,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放宽。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从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也有所放宽。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境外直接上市登记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等要求,前期试点运行平稳,目前已具备在全国推广的成熟条件。
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进一步加以规范。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需及时汇回境内;同时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资金的合理诉求,若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企业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通知》的发布,将有助于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流程,提升跨境资金使用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为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提供更有力的支持,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高水平开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