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回购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39 证券简称:康惠制药(维权) 公告编号:2025-029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回购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3,799.40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原、被告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与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莱维”)支付股权回购定金及股权回购款事项于2024年9月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莱维回购公司所持其42.8725%股权进展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本次一审判决情况
2025年5月16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陕0402民初8921号】,现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告如下:
1、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定金2000000元。
2、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原、被告四方于2024年3月14日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第2.1项的约定向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股权回购款35994000 元。
3、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定金 2000000元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9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二条确定的第二期股权回购款35994000元的利息(以35994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5、被告张帆出质的益维康源(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时,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至第四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被告益维康源(北京)制药技术有限公司出质的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时,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条至第四条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10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纳),由被告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张帆、湖北科莱维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法律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生效,存在当事人原、被告依法提起上诉的可能性,且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