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调解服务 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发布

2025年05月16日,09时38分51秒 国内动态 阅读 7 views 次

持续优化调解服务 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修订发布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协组织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修订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规则》。

据悉,《规则》形成了涵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建立自律惩戒机制、引入小额速调机制等安排,推动各方积极、充分地参与纠纷调解工作,让调解成为投资者解决纠纷的有力途径,并提升人民群众在纠纷调解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增强行业调解公信力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包括中证协在内的证券市场各方机构持续发力的重点工作,在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途径中,调解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为投资者在和解、仲裁、诉讼之外,提供了一种就近、便捷且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历来受到各方高度重视。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夯实金融纠纷调解各项工作基础,拓展金融纠纷调解功能作用,提升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整体效能”。此次中证协在充分吸收各方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规则》,便是切实落实前述《意见》相关要求的具体实践,旨在健全调解各项制度,确保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推动调解工作朝着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从内容上看,《规则》形成了涵盖调解工作机制与原则、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组织架构、调解申请与受理、调解程序与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的证券纠纷调解规则,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案件调解时限、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是其修订的特色。

具体来看,《规则》明确,调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秉持公平公正理念,突出调解的中立性,坚持“可调尽调”原则,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深化与其他社会领域矛盾化解机制的合作,并进一步完善调解案件受理、调解程序、档案管理、调解监督、信息保密、履职回避、调解员聘任管理等机制;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不同复杂程度案件的调解时限,既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商,又防止案件久调不决。

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针对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以及不遵守证券法关于配合普通投资者调解等严重失信行为,《规则》还建立针对性的自律惩戒机制,旨在树立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提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引入小额速调机制降低维权成本

通过调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只靠一方“单打独斗”,需要包括中证协在内的各方机构形成合力。对此,《规则》明确,将完善中证协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丰富多渠道救济措施,并通过司法、公证、仲裁等方式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确保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化解系列性或群体性纠纷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示范判决后,中证协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或委派,参照生效判决文件进行集中调解,促进“同案同判”,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推动群体性纠纷的及时化解。

在调解流程中,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同样十分重要,对此《规则》通过引入小额速调机制来进一步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具体来看,行业机构可基于自愿原则,事先与中证协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接受中证协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便于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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