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5年05月14日,03时12分1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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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38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宜宾晨道”)持有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656,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宜宾晨道因自身经营需求,拟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3,637,421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1%)。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申报前十二个月入股的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且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三、本企业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宜宾晨道承诺:

“一、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二、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比例不超过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限售规定。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减持计划,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除前述承诺外,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对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或新的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9 证券简称:浙江荣泰 公告编号:2025-039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郑敏敏、股东戴冬雅分别持有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666,496股、6,868,466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83%、1.89%。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郑敏敏、戴冬雅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从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窗口期不减持),分别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66,624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0.4582%)、1,717,116股(即不超过总股本的0.4721%),郑敏敏和戴冬雅减持数量不超过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董事、总经理郑敏敏承诺

郑敏敏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公司股东戴冬雅承诺

戴冬雅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上海聪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上述锁定期满后,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郑敏敏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郑敏敏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四、在郑敏敏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五、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公司股东郑敏敏、戴冬雅承诺

“一、在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2、减持数量:每年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减持方式: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信息披露:减持发行人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5、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人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次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主体减持股份数量及股份比例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选择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减持的数量和价格等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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