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这些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近日,投资者诉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00,证券简称:慧辰股份(维权))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迎来新进展,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投资者一审胜诉!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慧辰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慧辰股份虚假陈述受处罚
2025年3月,慧辰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共计210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其中针对10名投资者的起诉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或按撤回起诉处理,其余200名投资者诉讼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约3897.76万元。
此前,2023年4月27日,慧辰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3日,慧辰股份公告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内容公告如下:经查明,慧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慧辰股份收购信唐普华48%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参股的公司。2020年12月,慧辰股份进一步收购信唐普华22%的股权,信唐普华成为慧辰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信唐普华通过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销售合同、提前确认项目收入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慧辰股份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以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一、对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二、对何侃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三、对赵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四、对徐景武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五、对马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慧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多次实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投资者惨重损失,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慧辰股份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20年7月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慧辰股份股票,并在2023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该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证明、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审核资料,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投资者维权联系方式:
联系人: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
联系电话:020-28163188
电子邮箱:157683587@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三座805室
刘国华律师简介:
刘国华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510488112),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现已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2010年创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一职至今。
刘国华律师超千次接受多家权威媒体在内的采访,所经办的案件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自2003年起,代理中小投资者诉东方电子、五粮液、广汽长丰、超华科技、海信科龙、科伦药业、佛山照明、海润光伏、廊坊发展、汉王科技、大智慧、方正证券、方正科技、美达股份、中安消等超百起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