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2025年05月08日,19时04分40秒 国内动态 阅读 4 views 次

福建商人贵州疑遭“以刑化债”续:当庭怒曝曾遭某领导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来源:1号时务局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文章综合浪花Meidia,知灼,中国企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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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福建籍商人翁祖文在贵州省松桃县投资后,疑遭当地“以刑化债”的事件,曾一度引发舆论关注。

就在日前,由此引发的特许经营权与撤销之诉案,在铜仁监狱开庭审理。

由于翁祖文尚在狱中,所以,开庭的地点就其服刑的监狱。

据知情人士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中,翁祖文当庭曝称,其因未接受该县一位主要领导迫使他“交还”某高中食堂的经营权,遂遭到报复并入狱。

在日前狱中开庭中,翁祖文当庭表示自己被抓前,一位县领导曾派人到福建提出让他交“归还”由他投资并合法获得某中学食堂十数年的经营权。否则自己将会惹“麻烦”。

表示拒绝的翁祖文果然很快被抓,并最终获刑入狱。

庭审中,翁祖文还爆称:在其服刑期间,该地多个部门负责人“闯入”监狱“威胁利诱劝”其签署交出经营权,最终达成所谓的调解。

根据一份《民事调解书》显示,松桃县与翁祖文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包括解除BOT协议,返还特许经营权并清退相关人员,除已支付的1200万预付款外、县教育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实际上按照翁祖文的说法,之前他与当地达成的口头约定是交还经营权, 他将获得2400万元左右的总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民事调解书》的作出时间距离翁祖文入狱服刑刚过去半个月。

实际上狱中的翁祖文本可以继续提出索赔剩余的1200万元,但调解书显示,他“自愿”放弃了该合理诉求。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福建商人翁祖文远赴松桃县投资,要追溯到2000年前后。

彼时他经过考察,并在第二年成立了松桃松闽锰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闽公司”),从事黑色金属矿开采。

经过几番打拼,翁祖文很快便拥有包括大酒店、运输公司、矿企等多家公司,身价过亿,员工近千人。

2014年6月,松桃县教育局与松闽公司签订了“学校食堂及超市(含澡堂)BOT协议”,约定松闽公司投资2300万元,帮学校建设大食堂和承担小食堂及超市的工程款,且每年出10万元助学金,从而获得学校大、小食堂及超市的20年特许经营权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协议签订后,翁祖文的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帮学校搞食堂。同期,他斥巨资进行矿企技术升级改造,却赶上锰矿产品行情恶劣,受市场影响酒店经营艰难……这些支出让翁祖文逐渐陷入资金困境。

于是,他向政府申请1200万救急资金,愿用上述的学校大食堂建设、装修及20年经营权抵押给政府,让其企业渡过难关。

实际上,根据2011年11月9日,贵州省教育厅便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

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必须由学校自办自管。新建的学生食堂一律不得对外承包;已经对外承包的,在2012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必须终止合同,解除承包关系,妥善平稳收回。涉及承包商投资修建的食堂和购置的设备,由当地政府组织评估收购

也就是说,当地与翁祖文签署上述投资协议时,其实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根据后来的会议纪要文件显示,2015年10月26日,松桃县召开县长办公会,提到“县教育局、松桃民族中学等要尽快拿出政府收回松桃民族中学学生食堂经营权工作方案和程序提交会议研究”。

2016年1月26日,松桃县政府召开了“关于回收松桃民族中学学生食堂和超市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决定:由县教育局与松闽公司就松中学生食堂和超市回收具体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专题会议还决定,县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在2016年3月底,将学校大、小食堂和超市的清产核资结束,与松闽公司进行结算。

不久,松桃县政府向松闽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预付款。进入清产核资环节后,按理说,很快便能完成回收工作。可后续,县教育局与松闽公司并未签订回收协议,也未再支付其他钱款

“由于县政府没钱,教育局跟松闽公司一直没签成回收协议。当时口头约定的大概是2400万左右,但是没签协议,具体金额一直没确定。那1200万只是预付款。”一位知情者说。

2018年7月,松闽公司将上述的学校食堂、超市的经营权转租给宋某、彭某等三人。租期16年,约定若一方违约,须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2021年7月5日,松桃县教育局下达《关于要求松闽公司整改松中食堂问题的函》,称食堂存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多次转包致使物品售价高、增添学生负担。函中对整改提了要求,如将二级承包商进行清退

清退二级承包商宋某等人,松闽公司便面临“单方违约”,要赔偿高额违约金等。

2022年4月,基于上述函件的整改要求,松闽公司与吴某等十一人签订合办协议,约定:在补偿宋某等三人800万元的前提下,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12年,由松闽公司和吴某等人合作经营。

此后,吴某等人支付了800万元,并将食堂和超市等进行重新装修、购置新设备,这又花数百万元。

时至2024年,当地政府收回食堂经营权的决心和力度陡增。若能合理合法谈妥补贴和回收事项,既纠正长达十年的错误,又能让民营企业自愿且不亏钱退出,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然而,现实远非理想中的那么善意。

2024年春节期间,松桃教育局等部门到福建福清找到翁祖文谈判,1200万尾款砍到600万。翁祖文不同意。

按照翁祖文当庭的说法,派人找他交出经营权的是松桃县一名主要领导,翁祖文还当庭点出了这名领导的名字。

明确表示拒绝的翁祖文,果然受到了“惩罚”,正月十八,翁祖文带走“指居”了58天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松桃和思南同属铜仁市。根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显示,思南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7日出具,该局决定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的翁祖文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翁祖文出来后曾说,进去里面其实就是为了松桃民族中学食堂的事情,他吃不好、睡不好,被逼着解除与教育局签的民族中学食堂的“BOT协议”。

2024年1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法院对翁祖文案作出判决: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法院认定,两项犯罪行为均是发生在松桃县境内。

这就是前述翁祖文怒曝遭到报复的结果。

他在当庭怒曝说:该领导传话给他,如果他主动放弃上述特许经营权,他人就没事,否则会很麻烦。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位要求匿名的人士说:

是某县领导看上了这块肥肉。而按照该中学的体量,其食堂一年盈利可达数百万元之多——这对于地处西部山区、且产业并不发达的松桃县来说,如同一颗“摇钱树”。

时间来到2024年12月16日,松桃县法院对此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称经该院主持调解,松桃县与已经被判刑的翁祖文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包括解除BOT协议,返还特许经营权并清退相关人员,除1200万预付款外、县教育局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民事调解书》的作出时间,距离翁祖文入监服刑刚过去半个月。

也就是说,狱中的翁祖文明明可以拿回来1200万,现在,他“自愿”放弃了。

翁祖文与松桃县虽然达成了经营权协议,但中学食堂的实际经营权在吴某等后来接手的投资人手上。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回收协议时,还须经吴某等十一个投资人的同意。

实际上,吴某等十一人压根就不知道松桃县与翁祖文签订的所谓协议——毕竟他们从翁祖文手上接过“经营权”时,不仅已支付了800万元,为改善食堂条件他们又累计投入数百万元。

显然被侵犯权益的十几人是不同意的:投入了千万元,还没经营当地便“说收就收”,翁祖文说还就还——那我们的投资,我们权益还来保障?

不同意怎么办?对于松桃县来说,好办!清场……

随后,民族中学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接着一周后,食堂被公证处贴了封条……吴某等十一人就这样被赶了出去。

结果可想而知,松桃县不付钱也不用投资就白拿到了食堂及其经营权;翁祖文上千万元的投资无法收回;吴某等投资人千万投资也打了水漂。

事件被曝光后的4月21日,一场主题为“谈不拢就“刑”——合法权益如何保护”的研讨会在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举行。

据悉,本次研讨会除多名法学专家、律师外,还有10多家媒体记者受邀参与并进行了深入探讨。

作为主要案例,也是本次研讨会争议最大的是贵州省松桃县民族中学学生食堂和超市的经营权争议。

福建商人贵州投资疑遭“以刑化债”:被跨省威胁交出经营权

针对此案,北青网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资深律师魏景峰指出,松桃县相关部门责任人已涉嫌滥用职权。

魏景峰表示,松桃县明知贵州省教育厅于2011年便出台规定,禁止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对外承包,仍然违反规定对外承包。

其二,据介绍,铜仁市另一家餐饮公司最终运营松桃民族中学食堂。如果松闽公司运营违反省厅规定,那么这家公司运营就是合法的吗?

松闽公司投入了2000多万,只收回了部分款项,损失数百万元。另外,最终与松闽公司合作经营的吴某等人投资1000余万元也“打了水漂”。加起来,损失可能达到两千万元,投资者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华表示认可魏律师的说法。

龚华认为,不能让民营企业为当地的违规操作埋单。也就是说,当地可以收回经营权,但前提也要保证民营资本的投资权益得到保障。

而当地与松闽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也损害了吴某等人。龚律师认为,第三人即吴某等人的权益还需与翁祖文双方协商。

龚华进一步补充说,翁祖文因“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捕入狱期间,签订了解除“BOT协议”的调解协议,其真实意愿目前也存疑。另外,“BOT协议”的调解协议是在当地的办案机关推动下完成的,是否合适?

关于上述“BOT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泽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隋思金则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BOT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也不具备法定的可解除情形。且BOT(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显然,BOT协议与传统意义的承包合同完全不同,是否真正意义上违反了省教育顶出台的《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禁止对外承包学校食堂等规定有待商榷。

隋思金还指出,翁祖文与松桃县教育局签订的调解协议故意忽视了吴某等十一人投资一千二百余万元的事实,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达成调解,种种反常让人不得不怀疑此中有暗箱交易。

另外,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若本案调解结案吴某等十一人必须参与其中,没有吴某等十一人参与的调解在程序上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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