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从事助贷、遏制监管套利 7500亿余额小贷市场迎新规
2025年开年,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行业监管动作频频。
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小贷行业迎来重磅新规。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新规亮点颇多。不仅明确了禁止小贷公司从事助贷业务,还规定了网络小贷单户贷款余额上限。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开年以来,广西、湖南、湖北、福建、重庆等多地公示失联、“空壳”小贷公司超20家。多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规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并完善了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有利于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急用先行
“风控不如银行,额度不如小贷。”这是一位西南地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高层人士向记者表示的无奈。
在过去,因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而小贷公司却并未对单户自然人借款设定上限,导致业内一致认为小贷公司套利空间较大。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向记者表示,本次新规正是针对实践中急用先行的规制需要,重点解决当前可以解决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中第十四条规定了小贷业务的集中度要求和网络小贷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小贷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网络小贷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除此之外,根据新规第十五条,小贷公司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仅提供不实际出资的营销获客、客户信用画像和风险评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务,并且与商业银行联合发放的网络贷款的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这也意味着小贷公司仅提供导流获客、风控催收等助贷服务的模式将不再可行。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告诉记者,此次新规对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贷款集中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明确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严格融资杠杆倍数指标、规范资金账户管理等规定,将有效控制小贷公司的业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王蓬博对记者表示,小贷公司定位再次明确,作为金融体系的补充,此后将更好地发挥其在服务小微企业、农户和个人消费者等方面的作用,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更加合理的互补格局。
在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鹏看来,新规对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明确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对贷款集中度提出具体要求,如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这有助于小贷公司优化业务结构,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
推动行业回归服务本地、小微
不仅是具体业务层面,地区经营规范在新规中也再次受到关注。
2020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6号文”)。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亟须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天天基金网)